公路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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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 2.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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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7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的鑑定與覆議由交通部指定機關辦理,發生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Q · 車禍對方咬定是我的錯,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不服再申請覆議
依公路法第67條,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你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申請鑑定,由專業委員會重新判定肇責,這份意見在和解與訴訟中比警方初判更具公信力。對鑑定結果不服,還可以在期限內申請覆議,由更高層級的覆議委員會再審一次。事故發生在直轄市轄區內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鑑定機關申請即可。
深度解讀
車禍發生後最常見的死結是「到底是誰的錯」。雙方各說各話,警方的初步研判又不一定服人。公路法第67條給了你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路: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而且鑑定結果如果你不服,還可以申請覆議(請更高層級的委員會再審一次)。這條規定鑑定及覆議由交通部指定的機關辦理,事故發生在直轄市的,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換句話說,肇事責任不是警察說了算,也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你有權請一個專業中立的委員會來判定,不服還能再上訴一層。知道這條路存在的人,在責任歸屬談判中多了一張底牌;不知道的人,往往被對方或保險公司的片面說法牽著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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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鑑定名詞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法規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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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