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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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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2. 2.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7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的鑑定與覆議由交通部指定機關辦理,發生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Q · 車禍對方咬定是我的錯,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不服再申請覆議

依公路法第67條,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你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申請鑑定,由專業委員會重新判定肇責,這份意見在和解與訴訟中比警方初判更具公信力。對鑑定結果不服,還可以在期限內申請覆議,由更高層級的覆議委員會再審一次。事故發生在直轄市轄區內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鑑定機關申請即可。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後最常見的死結是「到底是誰的錯」。雙方各說各話,警方的初步研判又不一定服人。公路法第67條給了你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路: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而且鑑定結果如果你不服,還可以申請覆議(請更高層級的委員會再審一次)。這條規定鑑定及覆議由交通部指定的機關辦理,事故發生在直轄市的,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換句話說,肇事責任不是警察說了算,也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你有權請一個專業中立的委員會來判定,不服還能再上訴一層。知道這條路存在的人,在責任歸屬談判中多了一張底牌;不知道的人,往往被對方或保險公司的片面說法牽著走。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7條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與覆議的法源依據,明定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直轄市轄區內事故則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並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具體作業辦法,建立車禍肇責由專業中立委員會判定、不服得再覆議的兩層救濟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禍對方說是我的錯,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你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申請鑑定。依公路法第67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由交通部指定的機關辦理,事故在直轄市內的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由專業委員會判定肇責,比警方初判更具公信力。警察現場的初步分析表只是初判,不是定論,真正能左右後續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是鑑定委員會的意見,不服還能申請覆議再爭一次。

Q2鑑定結果出來對我不利,還有救嗎?

有。公路法第67條的制度包含鑑定與覆議兩層,對鑑定意見不服可以申請覆議,由更高層級的覆議委員會重新審查。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覆議有時間限制,鑑定結果不利時要盡快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拖過期限就只能走訴訟,成本高得多。本程序細節請以現行覆議作業辦法為準。

Q3公路法第67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車輛行車事故的鑑定及覆議由交通部指定機關辦理,直轄市內事故由直轄市政府辦理,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

Q4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是什麼?

由專責委員會就車禍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進行專業判定的程序,意見比警方初判更具公信力。

Q5覆議是什麼意思?

對鑑定意見不服時,由更高層級委員會重新審查的救濟程序,是合法推翻第一次鑑定的途徑。

Q6事故鑑定和警方初步研判表差在哪?

警方初判只是現場初步研判、非定論;鑑定是專業委員會審查後的正式意見,且可再覆議。

Q7車禍肇責不服怎麼申請鑑定?

保全證據與初判表後,依事故發生地向交通部指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鑑定會申請並繳規費。

Q8對事故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覆議?

在期限內向覆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更高層級重新審查,逾期第一次鑑定即成定論。

Q9事故鑑定費用怎麼算?

鑑定與覆議有規費,金額與繳納方式依現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

Q10怎麼用鑑定意見談賠償?

以對自己有利的鑑定意見作為和解或訴訟的肇責依據,改變保險公司的過失比例計算基礎。

Q11事故鑑定 vs 直接訴訟由法院送鑑定哪個好?

事前自行申請鑑定能在和解階段先取得籌碼、成本較低;訴訟送鑑定則時間長、費用高。

Q12覆議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覆議是事故鑑定機制內的再審查,行政/民刑事訴訟是另一層司法救濟,兩者程序與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辦理階段辦理單位效力後續救濟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後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初步研判,非定論可再申請鑑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後交通部指定機關/直轄市政府指定機關專業委員會意見,具公信力不服可申請覆議
覆議鑑定後不服覆議委員會(更高層級)再審查結論仍不服循民刑事訴訟

辦理階段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事故現場後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申請後
覆議
鑑定後不服

辦理單位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交通部指定機關/直轄市政府指定機關
覆議
覆議委員會(更高層級)

效力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研判,非定論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專業委員會意見,具公信力
覆議
再審查結論

後續救濟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再申請鑑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不服可申請覆議
覆議
仍不服循民刑事訴訟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4

(0600122 全文修正)

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修復或賠償。   公路計畫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車輛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其委員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團體指派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及專家擔任之。   前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0910118 修正)

國道之車輛行車事故,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省(市)政府,為處理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車輛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省(市)政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二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及省(市)政府分別訂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高速公路係屬國道,非省(市)機主管,具其肇事狀況亦與省縣(市)道路完全不同,爰增列第一項並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第三項,且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提昇鑑定品質,酌作修正,以資配合。   二、增列第四項,規定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與覆議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1020618 修正)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屬作用法,對於組織設立細節,不宜於本法規定,因此對於鑑定及覆議由何單位、採何種形式辦理之規定均予刪除。   二、第四項改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鑑定名詞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法規
(0600122 全文修正)

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修復或賠償。   公路計畫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車輛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其委員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團體指派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及專家擔任之。   前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定之。

(0910118 修正)

一、高速公路係屬國道,非省(市)機主管,具其肇事狀況亦與省縣(市)道路完全不同,爰增列第一項並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第三項,且為配合精省作業及提昇鑑定品質,酌作修正,以資配合。   二、增列第四項,規定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與覆議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1020618 修正)

一、本法屬作用法,對於組織設立細節,不宜於本法規定,因此對於鑑定及覆議由何單位、採何種形式辦理之規定均予刪除。   二、第四項改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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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7 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