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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2.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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