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7 條
- 1.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 2.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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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7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的鑑定與覆議由交通部指定機關辦理,發生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Q · 車禍對方咬定是我的錯,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依公路法第67條,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你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申請鑑定,由專業委員會重新判定肇責,這份意見在和解與訴訟中比警方初判更具公信力。對鑑定結果不服,還可以在期限內申請覆議,由更高層級的覆議委員會再審一次。事故發生在直轄市轄區內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指定的鑑定機關申請即可。
白話解讀
車禍發生後最常見的死結是「到底是誰的錯」。雙方各說各話,警方的初步研判又不一定服人。公路法第67條給了你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路:車輛行車事故有專責的鑑定機關,而且鑑定結果如果你不服,還可以申請覆議(請更高層級的委員會再審一次)。這條規定鑑定及覆議由交通部指定的機關辦理,事故發生在直轄市的,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換句話說,肇事責任不是警察說了算,也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你有權請一個專業中立的委員會來判定,不服還能再上訴一層。知道這條路存在的人,在責任歸屬談判中多了一張底牌;不知道的人,往往被對方或保險公司的片面說法牽著走。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7條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與覆議的法源依據,明定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直轄市轄區內事故則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並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具體作業辦法,建立車禍肇責由專業中立委員會判定、不服得再覆議的兩層救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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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67條在規定什麼?▾
車輛行車事故的鑑定及覆議由交通部指定機關辦理,直轄市內事故由直轄市政府辦理,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
Q2車禍肇責是警察說了算嗎?▾
不是。警方現場的初步分析表只是初判,真正具公信力的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
Q3對事故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可在期限內申請覆議,由更高層級的覆議委員會重新審查,這是合法推翻第一次鑑定的途徑。
Q4事故發生在台北市要找誰鑑定?▾
依第67條,直轄市轄區內事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向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即可。
Q5申請事故鑑定要花錢嗎?▾
鑑定有規費,金額與申請方式依現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
Q6事故鑑定意見對刑事和民事有用嗎?▾
同一份鑑定意見會同時影響刑案的過失認定與民事的賠償過失比例,是兩條線上的關鍵證據。
Q7覆議有時間限制嗎?▾
有。覆議須在期限內提出,拖過期限第一次鑑定結果就會被當成定論,細節以作業辦法為準。
Q8不申請鑑定可以直接告嗎?▾
可以直接訴訟由法院送鑑定,但事前自行申請鑑定能在和解階段先取得談判籌碼,成本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辦理階段 | 辦理單位 | 效力 | 後續救濟 |
|---|---|---|---|---|
|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 | 事故現場後 | 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 | 初步研判,非定論 | 可再申請鑑定 |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申請後 | 交通部指定機關/直轄市政府指定機關 | 專業委員會意見,具公信力 | 不服可申請覆議 |
| 覆議 | 鑑定後不服 | 覆議委員會(更高層級) | 再審查結論 | 仍不服循民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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