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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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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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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
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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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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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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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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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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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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