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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04. 交路字第1025009440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主旨

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2.07.04. 交路字第1025009440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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