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7.04. 交路字第1025009440號公告
主旨
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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