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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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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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8條已刪除,現行公路法無此條。查詢時應跳過本條,參照相鄰有效條文。
Q · 公路法第6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公路法無此條
公路法第68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不存在。落在本條只是因為條號保留為占位,實際規範應參照相鄰有效條文(如第69條客運優先經營、第71條以下罰則)。引用舊版第68條作為法律依據已失效。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公路法不存在第68條的實體規範。它的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公路法第四、五章在歷次修法中的條文重整,原內容已因法規體系調整而移除或併入他條,查閱時應跳過本條,直接參照現行有效的相鄰條文。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8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公路法無此條實體規範。其條號於歷次修法中保留為占位,原內容已因法規體系調整而移除或併入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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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6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公路法無此條實體規範,條號僅作占位標記第五章條文重整。
Q2公路法第68條刪除後要看哪一條?
參照相鄰有效條文:第69條客運優先經營、第70條運輸業經營管理、第71條以下罰則。
Q3條號還在是不是代表還有效?
不是。標示「(刪除)」即內容已移除,保留條號只是維持後續條號穩定,不代表規範存在。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00122 全文修正)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遭受損壞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核定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應予技術或人力、物力之協助;並得予以獎勵。
(09206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已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政府可提供之協助及獎勵事項予以明定,且本條所定提供技術、人力及物力之協助,似已超出行政協助之範疇,爰配合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遭受損壞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核定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應予技術或人力、物力之協助;並得予以獎勵。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已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政府可提供之協助及獎勵事項予以明定,且本條所定提供技術、人力及物力之協助,似已超出行政協助之範疇,爰配合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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