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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68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8條已刪除,現行公路法無此條。查詢時應跳過本條,參照相鄰有效條文。

Q · 公路法第6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公路法無此條

公路法第68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不存在。落在本條只是因為條號保留為占位,實際規範應參照相鄰有效條文(如第69條客運優先經營、第71條以下罰則)。引用舊版第68條作為法律依據已失效。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現行公路法不存在第68條的實體規範。它的歷史意義在於標記公路法第四、五章在歷次修法中的條文重整,原內容已因法規體系調整而移除或併入他條,查閱時應跳過本條,直接參照現行有效的相鄰條文。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8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公路法無此條實體規範。其條號於歷次修法中保留為占位,原內容已因法規體系調整而移除或併入他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法第6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公路法無此條實體規範,條號僅作占位標記第五章條文重整。

Q2公路法第68條刪除後要看哪一條?

參照相鄰有效條文:第69條客運優先經營、第70條運輸業經營管理、第71條以下罰則。

Q3條號還在是不是代表還有效?

不是。標示「(刪除)」即內容已移除,保留條號只是維持後續條號穩定,不代表規範存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0122 全文修正)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遭受損壞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核定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應予技術或人力、物力之協助;並得予以獎勵。

(09206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已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政府可提供之協助及獎勵事項予以明定,且本條所定提供技術、人力及物力之協助,似已超出行政協助之範疇,爰配合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22 全文修正)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遭受損壞者,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核定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應予技術或人力、物力之協助;並得予以獎勵。

(092060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已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時,政府可提供之協助及獎勵事項予以明定,且本條所定提供技術、人力及物力之協助,似已超出行政協助之範疇,爰配合刪除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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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