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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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經營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
- 2.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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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9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就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客運;專用公路開放客貨運輸時準用。
Q · 自己出錢蓋的收費道路,就能拿到那條路的客運經營權嗎?
不一定。主管機關『得准』優先經營,非保證取得
依公路法第 69 條,公路經營業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客運。關鍵在於用語是『得』而非『應』,代表主管機關保有裁量空間,業者蓋了路不必然取得經營權,能否取得、條件與期間多在特許談判階段決定。第二項並將同一邏輯延伸至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的情形。
白話解讀
你開車經過的某些收費道路,背後藏著一個一般人看不到的遊戲規則:誰出錢蓋這條路,誰就有資格「插隊」拿到這條路的客運經營權。69 條給的不是錢,是一張優先入場券。對公路經營業者來說,這句「得准其優先經營」就是當初願意砸數十億蓋路的真正誘因,因為蓋完路還能綁住路上的客運生意。第二項更把這套邏輯延伸到「專用公路」(工廠、礦場、園區自費蓋來自己用的道路),只要它哪天開放載一般客貨,同一套優先權就準用過來。注意關鍵字是「得」,不是「應」,意思是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你蓋了路就一定拿得到,能不能拿、拿多久、條件是什麼,都在談判桌上。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9 條為公路特許經營的優先權規範:公路經營業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其核心在於『得准』的裁量授權,優先並不等於獨占。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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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蓋了收費公路就一定拿得到客運經營權嗎?
不一定。條文寫的是『得准』不是『應准』,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可以准、可以附條件、也可以基於正當理由不准。優先權的意思是在同等條件下排前面,不是保證入袋。實務上能不能拿、拿多久,往往在特許合約談判階段就決定了。
Q2工廠自己蓋的專用道路,開放載客有什麼法律風險?
依第二項,專用公路一旦開放供客貨運輸,就準用本條並進入公路法的汽車運輸業監理框架,費率、安全、保險、駕駛資格都要符合規定,不能再用『內部道路』的標準經營,否則可能構成無照經營汽車運輸業而挨罰。
Q3優先經營權是永久的嗎?別人永遠搶不走?
不是永久也不是獨占。優先權通常綁在特許經營的期間與條件內,期滿、未達營運要求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整路線時都可能變動。它保障的是『先選擇權』而非『永久壟斷』,競爭者切入重點是證明自己符合並存經營的條件。
Q4公路法第 6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經營業就其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客運,並準用於開放客貨運輸的專用公路。
Q5什麼是公路經營業?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並經營公路及附屬設施的事業,是本條優先權的權利主體。
Q6什麼是專用公路?
工廠、礦場、園區等自費興建供自用的道路,一旦開放供客貨運輸即準用公路法監理。
Q7『得准優先經營』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可准、附條件或不准;優先只是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非獨占也非保證取得。
Q8公路經營業怎麼主張優先經營權?
備齊核准興建文件 → 在路線核定前以書面援引第 69 條 → 界定優先範圍 → 必要時提訴願。
Q9專用公路要開放載客,要先辦什麼?
補齊汽車運輸業營運許可、符合費率與安全標準,避免被認定無照經營汽車運輸業。
Q10對不准優先經營的處分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但屬裁量條款,機關說明合理理由後翻盤不易。
Q11被排擠的競爭業者怎麼爭取空間?
主張優先非獨占,爭取同路線並存或次優先地位,並檢視核定程序是否公開合法。
Q12優先經營權 vs 獨占經營權差在哪?
優先只是同等條件排前面,主管機關仍可開放他業者並存;獨占則排除競爭,須法律明文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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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優先經營權(第69條) | 獨占經營權 |
|---|---|---|
| 法律性質 | 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的資格 | 排除他人的專屬權利 |
| 主管機關用語 | 『得准』,保有裁量 | 通常須法律明文授予 |
| 他業者空間 | 可能並存或附條件開放 | 原則排除競爭 |
| 取得確定性 | 非保證取得 | 授予後較穩定 |
優先經營權(第69條)
- 法律性質
- 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的資格
- 主管機關用語
- 『得准』,保有裁量
- 他業者空間
- 可能並存或附條件開放
- 取得確定性
- 非保證取得
獨占經營權
- 法律性質
- 排除他人的專屬權利
- 主管機關用語
- 通常須法律明文授予
- 他業者空間
- 原則排除競爭
- 取得確定性
- 授予後較穩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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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00122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其工程符合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者,除得優先貸與公路建設基金外,並得優先核准經營該路線。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0920603 修正)
公路經營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獎勵民間興建公路設施之措施,其獎勵對象專指公路經營業,一般公路工程營造機構不在此列,而其範圍應僅限於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由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而非單指公路中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爰配合修正。另公路經營業興建工程前必經申請審核程序,同意興建者必定符合相關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故予刪除。另刪除得核貸公路建設基金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依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其工程符合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者,除得優先貸與公路建設基金外,並得優先核准經營該路線。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本條為獎勵民間興建公路設施之措施,其獎勵對象專指公路經營業,一般公路工程營造機構不在此列,而其範圍應僅限於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由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而非單指公路中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爰配合修正。另公路經營業興建工程前必經申請審核程序,同意興建者必定符合相關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故予刪除。另刪除得核貸公路建設基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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