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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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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經營業經公路主管機關准興建之公路,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
  2. 2.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9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就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客運;專用公路開放客貨運輸時準用。

Q · 自己出錢蓋的收費道路,就能拿到那條路的客運經營權嗎?

不一定。主管機關『得准』優先經營,非保證取得

依公路法第 69 條,公路經營業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客運。關鍵在於用語是『得』而非『應』,代表主管機關保有裁量空間,業者蓋了路不必然取得經營權,能否取得、條件與期間多在特許談判階段決定。第二項並將同一邏輯延伸至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的情形。

白話解讀

你開車經過的某些收費道路,背後藏著一個一般人看不到的遊戲規則:誰出錢蓋這條路,誰就有資格「插隊」拿到這條路的客運經營權。69 條給的不是錢,是一張優先入場券。對公路經營業者來說,這句「得准其優先經營」就是當初願意砸數十億蓋路的真正誘因,因為蓋完路還能綁住路上的客運生意。第二項更把這套邏輯延伸到「專用公路」(工廠、礦場、園區自費蓋來自己用的道路),只要它哪天開放載一般客貨,同一套優先權就準用過來。注意關鍵字是「得」,不是「應」,意思是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你蓋了路就一定拿得到,能不能拿、拿多久、條件是什麼,都在談判桌上。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9 條為公路特許經營的優先權規範:公路經營業就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其核心在於『得准』的裁量授權,優先並不等於獨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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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蓋了收費公路就一定拿得到客運經營權嗎?

不一定。條文寫的是『得准』不是『應准』,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可以准、可以附條件、也可以基於正當理由不准。優先權的意思是在同等條件下排前面,不是保證入袋。實務上能不能拿、拿多久,往往在特許合約談判階段就決定了。

Q2工廠自己蓋的專用道路,開放載客有什麼法律風險?

依第二項,專用公路一旦開放供客貨運輸,就準用本條並進入公路法的汽車運輸業監理框架,費率、安全、保險、駕駛資格都要符合規定,不能再用『內部道路』的標準經營,否則可能構成無照經營汽車運輸業而挨罰。

Q3優先經營權是永久的嗎?別人永遠搶不走?

不是永久也不是獨占。優先權通常綁在特許經營的期間與條件內,期滿、未達營運要求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整路線時都可能變動。它保障的是『先選擇權』而非『永久壟斷』,競爭者切入重點是證明自己符合並存經營的條件。

Q4公路法第 6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經營業就其核准興建之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客運,並準用於開放客貨運輸的專用公路。

Q5什麼是公路經營業?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並經營公路及附屬設施的事業,是本條優先權的權利主體。

Q6什麼是專用公路?

工廠、礦場、園區等自費興建供自用的道路,一旦開放供客貨運輸即準用公路法監理。

Q7『得准優先經營』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可准、附條件或不准;優先只是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非獨占也非保證取得。

Q8公路經營業怎麼主張優先經營權?

備齊核准興建文件 → 在路線核定前以書面援引第 69 條 → 界定優先範圍 → 必要時提訴願。

Q9專用公路要開放載客,要先辦什麼?

補齊汽車運輸業營運許可、符合費率與安全標準,避免被認定無照經營汽車運輸業。

Q10對不准優先經營的處分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但屬裁量條款,機關說明合理理由後翻盤不易。

Q11被排擠的競爭業者怎麼爭取空間?

主張優先非獨占,爭取同路線並存或次優先地位,並檢視核定程序是否公開合法。

Q12優先經營權 vs 獨占經營權差在哪?

優先只是同等條件排前面,主管機關仍可開放他業者並存;獨占則排除競爭,須法律明文授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優先經營權(第69條)獨占經營權
法律性質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的資格排除他人的專屬權利
主管機關用語『得准』,保有裁量通常須法律明文授予
他業者空間可能並存或附條件開放原則排除競爭
取得確定性非保證取得授予後較穩定

優先經營權(第69條)

法律性質
同等條件下排序在前的資格
主管機關用語
『得准』,保有裁量
他業者空間
可能並存或附條件開放
取得確定性
非保證取得

獨占經營權

法律性質
排除他人的專屬權利
主管機關用語
通常須法律明文授予
他業者空間
原則排除競爭
取得確定性
授予後較穩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整備特別措置法(有料道路の特許・運営制度,制度面對應,非單一對應條)
韓國유료도로법 / 사회기반시설에 대한 민간투자법(민간투자 도로 운영권,制度對應)
中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框架,制度对应,非单一对应条)
德國Fernstraßenbauprivatfinanzierungsgesetz (FStrPrivFinG)(私人融資聯邦公路特許/Betreibermodell,制度對應)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 — concession autoroutière(autoroutes à péage 特許制度對應,非單一對應條)
美國P3 toll road concession agreements(契約特許實務,美國以契約而非單一成文條文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0122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其工程符合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者,除得優先貸與公路建設基金外,並得優先核准經營該路線。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0920603 修正)

公路經營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獎勵民間興建公路設施之措施,其獎勵對象專指公路經營業,一般公路工程營造機構不在此列,而其範圍應僅限於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由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而非單指公路中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爰配合修正。另公路經營業興建工程前必經申請審核程序,同意興建者必定符合相關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故予刪除。另刪除得核貸公路建設基金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0122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其工程符合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者,除得優先貸與公路建設基金外,並得優先核准經營該路線。   前項規定,於專用公路開放供客、貨運輸者準用之。

(0920603 修正)

本條為獎勵民間興建公路設施之措施,其獎勵對象專指公路經營業,一般公路工程營造機構不在此列,而其範圍應僅限於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由公路經營業興建之公路,而非單指公路中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爰配合修正。另公路經營業興建工程前必經申請審核程序,同意興建者必定符合相關規定標準,並能適應當地交通需要,故予刪除。另刪除得核貸公路建設基金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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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9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公路,公路主管機關得准其優先經營該路線之客運。前項規定,於專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