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0 條(汽車或電業運輸業經營符合規定標準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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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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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0 條讓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符合政府規定標準業者的新設、新闢及偏遠虧損路線。
Q · 偏鄉路線一直虧損,業者真的能跟政府拿補助嗎?
可以爭取,但屬主管機關裁量,不是穩拿,且要先達標。
依公路法第 70 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其新設、新闢或偏遠地區虧損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三個重點:一是須先符合政府規定的經營管理標準(門檻);二是限新設、新闢、偏遠虧損三類路線(射程);三是「得」字代表這是裁量而非業者的法定請求權。另大眾運輸事業發展條例對偏遠服務性路線另有補貼機制,可並行評估。
深度解讀
偏鄉那班一天只有幾個人坐、業者每跑一趟就賠錢的公車,照市場法則早該停駛了。但它還在跑,背後就是這條法律。70 條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權力:對於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汽車或電車運輸業,如果業者去新設、新闢路線,或是經營偏遠地區路線而虧損,主管機關「得」用公路營運費來獎助它。注意這個「得」字,它不是「應」,意思是這是主管機關的裁量,不是業者一開口就非給不可。對運輸業者來說,這條是一個常被忽略的金庫入口:你以為偏鄉路線只能認賠,其實它可能是可以申請補貼的標的。對一般人來說,它解釋了一件你從沒問過的事,為什麼明明虧錢的路線,財團還願意經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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