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0 條(汽車或電業運輸業經營符合規定標準之獎助)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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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0 條讓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符合政府規定標準業者的新設、新闢及偏遠虧損路線。
Q · 偏鄉路線一直虧損,業者真的能跟政府拿補助嗎?
依公路法第 70 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其新設、新闢或偏遠地區虧損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三個重點:一是須先符合政府規定的經營管理標準(門檻);二是限新設、新闢、偏遠虧損三類路線(射程);三是「得」字代表這是裁量而非業者的法定請求權。另大眾運輸事業發展條例對偏遠服務性路線另有補貼機制,可並行評估。
白話解讀
偏鄉那班一天只有幾個人坐、業者每跑一趟就賠錢的公車,照市場法則早該停駛了。但它還在跑,背後就是這條法律。70 條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權力:對於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汽車或電車運輸業,如果業者去新設、新闢路線,或是經營偏遠地區路線而虧損,主管機關「得」用公路營運費來獎助它。注意這個「得」字,它不是「應」,意思是這是主管機關的裁量,不是業者一開口就非給不可。對運輸業者來說,這條是一個常被忽略的金庫入口:你以為偏鄉路線只能認賠,其實它可能是可以申請補貼的標的。對一般人來說,它解釋了一件你從沒問過的事,為什麼明明虧錢的路線,財團還願意經營。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0 條為公路運輸業的獎助性規範,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對符合政府規定標準之汽車或電車運輸業,就其新設、新闢或經營偏遠地區之虧損路線,得以公路營運費予以獎助,屬調控偏鄉交通可及性的政策工具,性質上為裁量授權而非業者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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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70 條是什麼?▾
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對符合標準的運輸業,就新設、新闢或偏遠虧損路線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
Q2偏鄉公車虧損可以申請補助嗎?▾
可依本條向公路主管機關爭取,但須符合政府規定標準,且屬裁量非保證。
Q3獎助的錢是從哪來的?▾
條文寫明以公路營運費獎助,源頭屬用路人共同負擔的公路相關營運經費。
Q4哪些路線才適用 70 條獎助?▾
限新設、新闢,以及經營偏遠地區且有虧損的路線三類。
Q5「得獎助」是不是只要虧損就能領?▾
不是。「得」是主管機關裁量權,前提是先符合政府規定標準。
Q6獎助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要求書面說明不符合哪項標準,並於 30 日內提訴願。
Q770 條和大眾運輸事業發展條例補貼差在哪?▾
70 條限新設新闢偏遠虧損且屬裁量,大眾運輸事業發展條例針對偏遠服務性路線另有補貼。
Q8申請獎助有時間限制嗎?▾
本條無明定時效,實務受主管機關每年度公告之申請期程拘束,逾期不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路法第70條 | 大眾運輸事業發展條例 |
|---|---|---|
| 適用路線 | 新設、新闢或偏遠地區虧損路線 | 偏遠及服務性路線 |
| 給付性質 | 得獎助(主管機關裁量) | 虧損補貼(依條例與審核) |
| 財源 | 公路營運費 |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預算 |
| 核心門檻 | 符合政府規定標準 | 符合補貼路線認定與審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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