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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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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2. 2.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規範公路經營業罰則:違反籌設興建營業規定可罰3至9萬元並得勒令停業;營運期間施工不符或經營不善未依限改善者另處罰鍰並得撤照收回。

Q · 公路經營業違規會被怎麼罰?

可罰3至9萬元,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業

依公路法第71條,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至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業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第二項規定,營運期間若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者,除依第20條、第23條撤照、收回經營外,另處3萬至9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拿到政府特許去蓋一條公路、經營一條收費道路,聽起來是穩賺的生意,但這條法律告訴你:特許不是保護傘,是一條隨時會收緊的繩子。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到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開三萬到九萬的罰鍰,更狠的是「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於直接掐斷你的金流。第二項更關鍵:就算你拿到許可開始做了,只要施工跟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主管機關給你期限改善而你沒做到,或改了還是不符,除了照第20、23條撤照、收回,還要再罰一筆。你以為的「拿到許可就安全」,在這條面前其實是一條被持續審查的命懸一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1條為公路經營業之罰則規定,建立兩段式監管手段:第一項針對違反籌設、興建、營業前要件(第17至19條)者,課予罰鍰並得勒令停工停業;第二項將監管延伸至整個營運期間,對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限改善者,併予撤照、收回經營及罰鍰,構成公路特許經營的持續履約監理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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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鍰才三到九萬,公司直接繳掉繼續做不行嗎?

可以繳,但別只盯著罰鍰。第71條真正的殺傷力是同條的『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以及第二項串接的第20、23條撤照與收回經營。繳罰鍰不等於解除違規狀態,只要原因沒消除,主管機關仍能進一步停業甚至收回。收到處分第一件事不是算錢,是確認有無同時啟動停工停業或限期改善。

Q2「施工與原計畫不符」到底以什麼為準?我合理調整也算違規嗎?

以你當初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興建或營運計畫為對照基準。重點不在主觀合不合理,而在變更有沒有依規定報請核准。未報准的擅自變更即使工程上更好也可能被認定不符。任何偏離原計畫的調整,先走書面報准程序再施作,事後補件舉證力遠不如事前核准。

Q3被勒令停工,金流馬上斷,能不能先擋下來?

可以爭取。提起訴願本身不當然停止處分執行,但你可以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主張停業將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非為維護公益所必要。成敗關鍵在能否具體量化立即且難以回復的損害,如貸款利息、工班違約金,講得越具體准的機率越高。

Q4公路法第71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

Q5公路法第71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罰開業前違反第17至19條;第二項罰營運期間施工不符或經營不善未改善,並併撤照收回。

Q6什麼是公路經營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經營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並收費的事業,營運全程受持續監理。

Q7什麼叫經營不善?

由主管機關依養護、巡查、財務履約等營運狀況認定,並先給限期改善機會。

Q8收到公路法第71條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辦?

把握裁罰前黃金窗口,主動提具體改善計畫並留書面往返紀錄,掐掉未依限改正的處罰要件。

Q9被勒令停業如何救濟?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併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量化貸款利息、工班違約金等難以回復損害。

Q10怎麼證明施工屬合法調整?

提出事前經核准的計畫變更書面、報准紀錄,主張調整在核准計畫合理範圍內。

Q11訴願要在多久內提?

對罰鍰或停業處分不服,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Q12公路法第71條 vs 第71條之1差在哪?

第71條罰籌設興建營業及經營不善;第71條之1罰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投資修建收費移轉規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規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得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730113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止建築。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0920603 修正)

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鑑於原條文第十五條係規定申請公路經營業時應具備之必要書件,若有不符,可請申請人補正,應無加以處罰之必要,另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爰配合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列違反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處罰規定移列第一項,並修正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除依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另將罰鍰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以符實際。

(0600122 全文修正)

本法規定之罰鍰,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得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730113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止建築。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0920603 修正)

一、鑑於原條文第十五條係規定申請公路經營業時應具備之必要書件,若有不符,可請申請人補正,應無加以處罰之必要,另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爰配合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列違反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處罰規定移列第一項,並修正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除依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另將罰鍰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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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1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