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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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 2.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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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規範公路經營業罰則:違反籌設興建營業規定可罰3至9萬元並得勒令停業;營運期間施工不符或經營不善未依限改善者另處罰鍰並得撤照收回。
Q · 公路經營業違規會被怎麼罰?
可罰3至9萬元,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業
依公路法第71條,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至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業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第二項規定,營運期間若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者,除依第20條、第23條撤照、收回經營外,另處3萬至9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拿到政府特許去蓋一條公路、經營一條收費道路,聽起來是穩賺的生意,但這條法律告訴你:特許不是保護傘,是一條隨時會收緊的繩子。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到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開三萬到九萬的罰鍰,更狠的是「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於直接掐斷你的金流。第二項更關鍵:就算你拿到許可開始做了,只要施工跟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主管機關給你期限改善而你沒做到,或改了還是不符,除了照第20、23條撤照、收回,還要再罰一筆。你以為的「拿到許可就安全」,在這條面前其實是一條被持續審查的命懸一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1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18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19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20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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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