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1 條
- 1.公路經營業違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其停工或停止營業。
- 2.公路經營業於施工或營業期間,因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公路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經改正、改善仍與原計畫不符或仍經營不善者,除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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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規範公路經營業罰則:違反籌設興建營業規定可罰3至9萬元並得勒令停業;營運期間施工不符或經營不善未依限改善者另處罰鍰並得撤照收回。
Q · 公路經營業違規會被怎麼罰?
依公路法第71條,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至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業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第二項規定,營運期間若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正、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者,除依第20條、第23條撤照、收回經營外,另處3萬至9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拿到政府特許去蓋一條公路、經營一條收費道路,聽起來是穩賺的生意,但這條法律告訴你:特許不是保護傘,是一條隨時會收緊的繩子。公路經營業違反第17條到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運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開三萬到九萬的罰鍰,更狠的是「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於直接掐斷你的金流。第二項更關鍵:就算你拿到許可開始做了,只要施工跟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主管機關給你期限改善而你沒做到,或改了還是不符,除了照第20、23條撤照、收回,還要再罰一筆。你以為的「拿到許可就安全」,在這條面前其實是一條被持續審查的命懸一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1條為公路經營業之罰則規定,建立兩段式監管手段:第一項針對違反籌設、興建、營業前要件(第17至19條)者,課予罰鍰並得勒令停工停業;第二項將監管延伸至整個營運期間,對施工與原計畫不符或經營不善且未依限改善者,併予撤照、收回經營及罰鍰,構成公路特許經營的持續履約監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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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71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
Q2公路經營業違反哪些條文會被罰?▾
違反第17條至第19條的籌設、興建、營業前要件,或營運期間施工不符、經營不善未改善。
Q3勒令停業跟罰鍰哪個嚴重?▾
勒令停工停業更致命,直接掐斷金流;罰鍰3至9萬只是警告,真正殺傷力在停業與撤照收回。
Q4施工與原計畫不符的認定基準是什麼?▾
以當初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興建或營運計畫為對照,未報准的擅自變更即可能被認定不符。
Q5經營不善是誰來認定?▾
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營運狀況(如養護、巡查、財務履約)認定,並先給限期改善機會。
Q6收到限期改正通知該怎麼辦?▾
把握裁罰前黃金窗口,主動提具體改善計畫並留書面往返紀錄,掐掉未依限改正的處罰要件。
Q7對處分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重大停業處分可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Q8第71條跟第71條之1差在哪?▾
第71條罰籌設興建營業及經營不善;第71條之1針對投資、修建、收費、移轉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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