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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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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之1規定,公路經營業違反收費營運規則者,主管機關可處三萬至九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Q · 民間公司在國道或BOT道路亂收費,我能怎麼辦?

可以,違規收費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開罰

依公路法第71條之1,公路經營業在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等環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時,公路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停業。你個人被多收的金額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管道請求返還,與「讓主管機關開罰」是兩條分開的路。

白話解讀

你每天上國道刷ETC、開上某些民間興建的快速道路繳費,有沒有想過:這些路真的都是政府在收錢嗎?其實不是。公路經營業是一種合法的民間特許事業,可以投資、興建、營運、收費,甚至把整個案子移轉出去。但公共道路不像一般生意,你不爽某家店可以不去,你卻很難不走那條路。所以法律給主管機關一根韁繩:業者只要違反第79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規則,先罰三到九萬並限期改善,不改善就勒令停業。對一家靠收費活著的公司,停業才是真正讓它皮皮挫的那句話。讀懂這條,你會發現公路收費不是業者說了算,背後有一條你本來不知道的監管紅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1條之1為行政罰則,規範公路經營業在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等行為違反主管機關授權訂定規則時的處罰,採「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的階梯式手段,是民間特許公路收費的核心監理紅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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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高速公路的過路費是民間公司收的嗎?亂收能怎麼辦?

部分是。國道計程電子收費由民間公路經營業執行,受公路法及第79條第4項授權的規則規範。收費若違反規則,依公路法第71條之1主管機關可處3到9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得勒令停業。個人被多收的錢要循民事或消費爭議管道追討,與檢舉開罰是分開的兩條路。

Q2業者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把罰鍰繳了是不是就沒事?

不是。罰鍰和改善是兩回事。就算罰鍰繳清,只要屆期沒完成改善,主管機關仍可依公路法第71條之1後段勒令停業。對營運中的公路經營業,停業的損失遠大於九萬罰鍰,所以接到通知第一要務是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留存書面佐證。

Q3公路法第71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公路經營業違反營運收費規則時的罰則,採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的階梯式手段。

Q4公路經營業是什麼?

依公路法第2條,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營運公路並收費的民間特許事業,如國道電子收費與部分BOT道路。

Q5勒令停業是什麼意思?

命違規業者停止營業的最重行政手段,對靠收費現金流維生的公司等同掐斷命脈。

Q6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指的是什麼?

指違反主管機關依第79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公路經營業投資、營運、收費等管理規則。

Q7民間公路違規收費要怎麼檢舉?

保留收費明細與里程證明,向該路段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指明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

Q8被多收的過路費怎麼拿回來?

另循民事返還或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返還,與行政檢舉是分開的兩條路。

Q9業者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因應?

把握改善期限內完成改正並以函覆、照片、紀錄等書面回報留證,避免逾期被勒令停業。

Q10對罰鍰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收到處分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必要時續行行政訴訟。

Q11公路法第71條 vs 第71條之1差在哪?

第71條罰的是違反第17至19條,第71條之1罰的是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後者並有限期改善與勒令停業手段。

Q12罰鍰和勒令停業哪個對業者比較痛?

停業遠重於罰鍰。三到九萬只是搔癢,停業掐斷收費現金流才是命脈級打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公路法第71條公路法第71條之1
適用對象違反第17至19條的公路經營業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的公路經營業
罰鍰三萬至九萬元三萬至九萬元
加重手段依條文情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公路法第71條

適用對象
違反第17至19條的公路經營業
罰鍰
三萬至九萬元
加重手段
依條文情形

公路法第71條之1

適用對象
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的公路經營業
罰鍰
三萬至九萬元
加重手段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立法沿革 1

(0910118 增訂)

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之處罰。

(0910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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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1-1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