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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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之1規定,公路經營業違反收費營運規則者,主管機關可處三萬至九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Q · 民間公司在國道或BOT道路亂收費,我能怎麼辦?
可以,違規收費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開罰
依公路法第71條之1,公路經營業在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等環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時,公路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停業。你個人被多收的金額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管道請求返還,與「讓主管機關開罰」是兩條分開的路。
深度解讀
你每天上國道刷ETC、開上某些民間興建的快速道路繳費,有沒有想過:這些路真的都是政府在收錢嗎?其實不是。公路經營業是一種合法的民間特許事業,可以投資、興建、營運、收費,甚至把整個案子移轉出去。但公共道路不像一般生意,你不爽某家店可以不去,你卻很難不走那條路。所以法律給主管機關一根韁繩:業者只要違反第79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規則,先罰三到九萬並限期改善,不改善就勒令停業。對一家靠收費活著的公司,停業才是真正讓它皮皮挫的那句話。讀懂這條,你會發現公路收費不是業者說了算,背後有一條你本來不知道的監管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公路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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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