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1-1 條
公路經營業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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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1條之1規定,公路經營業違反收費營運規則者,主管機關可處三萬至九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Q · 民間公司在國道或BOT道路亂收費,我能怎麼辦?
依公路法第71條之1,公路經營業在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等環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時,公路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勒令停業。你個人被多收的金額另循民事或消費爭議管道請求返還,與「讓主管機關開罰」是兩條分開的路。
白話解讀
你每天上國道刷ETC、開上某些民間興建的快速道路繳費,有沒有想過:這些路真的都是政府在收錢嗎?其實不是。公路經營業是一種合法的民間特許事業,可以投資、興建、營運、收費,甚至把整個案子移轉出去。但公共道路不像一般生意,你不爽某家店可以不去,你卻很難不走那條路。所以法律給主管機關一根韁繩:業者只要違反第79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規則,先罰三到九萬並限期改善,不改善就勒令停業。對一家靠收費活著的公司,停業才是真正讓它皮皮挫的那句話。讀懂這條,你會發現公路收費不是業者說了算,背後有一條你本來不知道的監管紅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1條之1為行政罰則,規範公路經營業在投資、修建、營運、收費、移轉等行為違反主管機關授權訂定規則時的處罰,採「罰鍰加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的階梯式手段,是民間特許公路收費的核心監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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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71條之1罰多少錢?▾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Q2高速公路過路費是政府收的還是民間收的?▾
部分由民間公路經營業執行,受公路法與第79條第4項授權規則規範。
Q3公路經營業是什麼?▾
依公路法第2條,指經核准投資、興建、營運公路並收費的民間特許事業。
Q4業者繳了罰鍰是不是就沒事?▾
不是。罰鍰與限期改善是兩回事,屆期未改善仍可被勒令停業。
Q5違規收費要找哪個機關檢舉?▾
向該路段的公路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地方為各公路單位)檢舉。
Q6勒令停業對業者有多嚴重?▾
對靠收費現金流維生的公司等同掐斷命脈,遠重於九萬元罰鍰。
Q7我被多收的過路費要怎麼拿回來?▾
循民事返還或消費爭議申訴,與行政檢舉是分開的兩條路。
Q8限期改善有沒有期限?▾
依主管機關處分所定,逾期即面臨停業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公路法第71條 | 公路法第71條之1 |
|---|---|---|
| 適用對象 | 違反第17至19條的公路經營業 | 違反第79條第4項所定規則的公路經營業 |
| 罰鍰 | 三萬至九萬元 | 三萬至九萬元 |
| 加重手段 | 依條文情形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勒令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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