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2 條
- 1.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 2.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3.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4.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之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之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其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5.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 6.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7.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 8.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9.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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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2 條規定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管線單位回填路面須符三公尺直規正負零點六公分與孔蓋抗滑值標準,違反按次處罰,致重大災害最高罰一百五十萬元。
Q · 路面被挖補後不平害我摔車,能找誰負責?
依公路法第 72 條第四、六項,管線機構回填路面後須維持三公尺直規高低差不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孔蓋抗滑值不低於交通部基準;設施缺失致人受損或回填不確實,公路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受害者另可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向國家請求賠償,並向有過失的管線單位求償。
白話解讀
你每天騎車輾過的那些補丁路面、人孔蓋,背後藏著一條你從不知道的法律紅線。72 條第四項白紙黑字寫死了標準:管線單位挖完路、補回去之後,拿三公尺直規去量,單點高低差不能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孔蓋的抗滑值也不能低於交通部訂的基準。換句話說,那塊害你輪胎打滑、那段讓你車子彈跳的爛路,很可能是違法的。多數人摔了車只會罵一句「這路怎麼這麼爛」然後自認倒楣。但知道這條的人會做一件完全不同的事:他知道誰該負責、用什麼數字衡量、可以要求誰來改善甚至賠償。這條同時也管「擅自占用公路用地」這件事,路邊種菜、搭棚、堆貨,罰六萬起跳,還能限期回復、按次連罰。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2 條為公路用地與公路設施的核心罰則條文,一方面處罰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者(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限期回復原狀),另一方面對管線機構施工後的回填平整度(三公尺直規正負零點六公分)、孔蓋抗滑值與保固期訂定可量測門檻,並以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及重大災害加重至一百五十萬元的階層化罰則確保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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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騎車輾到鬆動孔蓋摔傷賠得到嗎?▾
有機會,依 72 條第四項孔蓋抗滑值與路面平整度有硬標準,不合格可依國賠法第 3 條求償。
Q2路一直被挖一直補很顛怎麼辦?▾
依 72 條第三、四項管線單位須確實修復,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書面檢舉並要求依平整度標準檢測。
Q3在公路用地種菜、停攤車會被罰嗎?▾
會,依 72 條第一項處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
Q4公路法 72 條的路面平整度標準是多少?▾
保固期內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Q5限期回復原狀屆期沒做會怎樣?▾
依第二項得再處六萬至三十萬元並按次處罰,等於罰到回復為止。
Q6管線單位補路不確實罰多少?▾
依第四、六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7什麼情況會罰到一百五十萬元?▾
依第八項,違反第一、三至六項致發生重大災害,處十五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Q8向主管機關檢舉路面缺失要寫什麼?▾
書面引用公路法第 72 條第四、六項,要求依三公尺直規與孔蓋抗滑值基準查驗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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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依據 | 罰鍰 | 後續 |
|---|---|---|---|
|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設施 | 第 1 項 | 6 萬–30 萬元 | 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
| 書面限期回復屆期未履行 | 第 2 項 | 6 萬–30 萬元 | 按次處罰 |
| 管線單位未依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 | 第 3 項 | 3 萬–15 萬元 | 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回填平整度/孔蓋抗滑值不符標準 | 第 4 項 | 3 萬–15 萬元 | 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設施缺失致人受損或回填不確實 | 第 6 項 | 3 萬–15 萬元 | 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 |
| 違反第 1、3–6 項致發生重大災害 | 第 8 項 | 15 萬–150 萬元 | 加重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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