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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05275 號
要旨
關於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課處罰鍰事項得否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疑義
主旨
關於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課處罰鍰事項得否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八九府工土字第一七二八二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復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目前行政程序法雖尚未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惟多數學者認為,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本應由其機關執行之法定權限,而違反行政機關管轄權恆定原則,行政機關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應有法規之依據 (陳新民著「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五版第一百二十八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八十三頁至第八十四頁參照) 。準此,有關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課處罰鍰事項,如無相關法規依據,自不宜授權各鄉、鎮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