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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7761 號
要旨
關於為利交通建設工程用地取得,有關占用公地之排除方式,除循民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外,有否另一適法且較為便捷之程序,可資遵循乙案
主旨
關於為利交通建設工程用地取得,有關占用公地之排除方式,除循民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外,有否另一適法且較為便捷之程序,可資遵循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四日交總九十字第○五六九七九號函。
二 按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擅自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處‥‥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第一項) 公路計畫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第二項) 」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前二條規定之處罰,如有涉及刑責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是以,非法占有公有土地之占有人及其違規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如有上開規定所定情事,公路主管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又如其違規建築改良物屬違章建築,似亦得移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然如其非法占有公有土地之情形,尚無法依上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則仍請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本件來函所詢關於非法占有公有土地之排除方式乙節,請貴部依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 承辦人姓名、電話:陳品芳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