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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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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2. 2.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3條規定,擅闖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致設施損壞者,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須回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屆期未修可按次處罰。

Q · 開車闖進管制道路把路面或橋樑壓壞了,會怎麼樣?

會。罰鍰之外還要照價賠修復費,拖著不修按次再罰

依公路法第73條,擅自駕車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造成路基、路面、橋樑等公路設施損壞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會責令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若以書面限期回復原狀而屆期未履行,主管機關得再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換言之,罰鍰是固定上限,但修復費用與賠償沒有天花板,且不修就持續開單。

深度解讀

封路的紅龍、「此路禁止大型車通行」的告示牌,很多駕駛把它當成建議而不是命令。你開著工程車或砂石車為了抄近路硬闖一段限重橋樑或施工管制路段,結果路基塌了、橋面裂了,這不只是違規而已。公路機關有兩把刀同時砍下來:一把是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另一把是「責令你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更狠的在第二項:機關發書面要你限期修,你拖著不修,到期沒做,可以再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按次處罰,意思是每隔一段時間就能再罰一次,罰到你願意修為止。修一段路基、補一座橋,金額常常是七位數,這條讓你連「乾脆認罰算了」這條退路都被堵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按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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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3 條規定:「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