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3 條
- 1.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 2.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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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3條規定,擅闖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致設施損壞者,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須回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屆期未修可按次處罰。
Q · 開車闖進管制道路把路面或橋樑壓壞了,會怎麼樣?
依公路法第73條,擅自駕車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造成路基、路面、橋樑等公路設施損壞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會責令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若以書面限期回復原狀而屆期未履行,主管機關得再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換言之,罰鍰是固定上限,但修復費用與賠償沒有天花板,且不修就持續開單。
白話解讀
封路的紅龍、「此路禁止大型車通行」的告示牌,很多駕駛把它當成建議而不是命令。你開著工程車或砂石車為了抄近路硬闖一段限重橋樑或施工管制路段,結果路基塌了、橋面裂了,這不只是違規而已。公路機關有兩把刀同時砍下來:一把是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另一把是「責令你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更狠的在第二項:機關發書面要你限期修,你拖著不修,到期沒做,可以再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按次處罰,意思是每隔一段時間就能再罰一次,罰到你願意修為止。修一段路基、補一座橋,金額常常是七位數,這條讓你連「乾脆認罰算了」這條退路都被堵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3條為公路設施保護的行政罰則,規範擅自通行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致設施損壞的法律效果,採「罰鍰+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賠償+屆期未履行按次處罰」三層結構,目的在使損壞者承擔完整修復成本,避免代價外部化由全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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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73條罰多少錢?▾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須另外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屆期未回復原狀還可按次再罰六萬至三十萬元。
Q2繳了罰鍰是不是就不用修路了?▾
不是。罰鍰與回復原狀是兩件獨立的事,繳罰鍰後仍須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否則第二項按次處罰會繼續開單。
Q3什麼叫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公路?▾
指主管機關依法公告限重、限高或封閉施工、災後封路的路段,並設有告示、紅龍或封鎖線等管制標誌的公路。
Q4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指書面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時,主管機關可在後續期間一次又一次裁罰,直到完成回復為止,金額會隨時間累積。
Q5修復費用有沒有上限?▾
罰鍰有三十萬上限,但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依實際修復成本計算,沒有法定上限,修橋補路基常達七位數。
Q6收到限期回復原狀通知該怎麼辦?▾
務必在通知所載期限內動工修復並保留完工證明,這是避開第二項按次處罰成本最低的時間窗口。
Q7對罰鍰金額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對修復費用金額有疑義可自行委請技師鑑定爭執。
Q8路本來就舊,憑什麼說是我壓壞的?▾
主管機關須證明損壞與你的擅自通行有因果關係;若路面原已結構性老化,可主張責任比例,並第一時間自費拍照鑑定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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