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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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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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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公路
主管機關
並應責令其限期
回復原狀
、償還修
復
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
期間
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
次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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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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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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