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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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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費用或賠償。
  2. 2.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3條規定,擅闖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致設施損壞者,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並須回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屆期未修可按次處罰。

Q · 開車闖進管制道路把路面或橋樑壓壞了,會怎麼樣?

會。罰鍰之外還要照價賠修復費,拖著不修按次再罰

依公路法第73條,擅自駕車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造成路基、路面、橋樑等公路設施損壞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會責令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若以書面限期回復原狀而屆期未履行,主管機關得再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換言之,罰鍰是固定上限,但修復費用與賠償沒有天花板,且不修就持續開單。

白話解讀

封路的紅龍、「此路禁止大型車通行」的告示牌,很多駕駛把它當成建議而不是命令。你開著工程車或砂石車為了抄近路硬闖一段限重橋樑或施工管制路段,結果路基塌了、橋面裂了,這不只是違規而已。公路機關有兩把刀同時砍下來:一把是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另一把是「責令你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更狠的在第二項:機關發書面要你限期修,你拖著不修,到期沒做,可以再罰六萬到三十萬,而且按次處罰,意思是每隔一段時間就能再罰一次,罰到你願意修為止。修一段路基、補一座橋,金額常常是七位數,這條讓你連「乾脆認罰算了」這條退路都被堵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3條為公路設施保護的行政罰則,規範擅自通行限制或禁止通行公路致設施損壞的法律效果,採「罰鍰+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賠償+屆期未履行按次處罰」三層結構,目的在使損壞者承擔完整修復成本,避免代價外部化由全民負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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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鍰繳了,是不是就不用修了?

完全相反。繳罰鍰和回復原狀是兩件獨立的事,繳了罰鍰你照樣要修或賠修復費。如果只繳罰鍰不修,第二項的按次處罰會繼續開單。千萬不要把繳罰鍰當成贖身,這條的設計就是要你恢復路況,真正的大錢在修復費用。

Q2路本來就有點舊了,憑什麼說是我壓壞的?

這正是答辯關鍵。機關必須證明損壞和你的擅自通行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路面原本就有結構性老化,可以主張損害並非全因你而起,要求區分責任比例。第一時間自費拍下現場全景並做鑑定,比事後爭執有用得多。

Q3公路法第73條罰多少錢?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須另外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屆期未回復原狀還可按次再罰六萬至三十萬元。

Q4回復原狀和賠償差在哪?

回復原狀是把設施修回原樣,賠償/償還修復費用是支付修復所需金額,兩者擇一或併行由主管機關責令。

Q5什麼叫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公路?

指主管機關公告限重、限高、施工或災後封閉,並設有告示、紅龍或封鎖線等管制標誌的路段。

Q6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書面限期回復原狀屆期未履行時,主管機關得於後續各期間逐次裁罰,直至完成回復為止。

Q7收到限期回復原狀通知怎麼辦?

確認因果與管制合法性 → 保全現場與鑑定 → 期限內動工修復留存完工證明 → 對費用或罰鍰有疑義再爭執。

Q8公路法73條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實際修復成本計算(路基、橋面、設施修復費),無法定上限,常達七位數,可委請技師鑑定核實。

Q9對罰鍰不服要付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不收裁判費,三十日內提起;若另爭執修復費,自費鑑定費用視標的數萬元起。

Q10怎麼證明損壞不是我造成的?

第一時間拍照錄影記錄既有老化、調閱監視器、委請技師鑑定,主張損壞與通行無因果或責任比例。

Q11公路法73條 vs 第72條差在哪?

72條罰擅自使用或破壞公路用地與設施,73條專罰「擅闖管制路段」致設施損壞,行為態樣與管制前提不同。

Q12公路法73條 vs 民法184條侵權賠償差在哪?

73條是行政罰加回復原狀(公法),184條是私法侵權賠償,主管機關罰鍰與民事求償可並行不衝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法(道路損傷に対する原状回復命令・罰則規定)
韓國도로법(도로 손괴에 대한 원상회복 명령 및 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损坏公路设施的赔偿与罚款)
德國Bundesfernstraßengesetz (FStrG) / Landesstraßengesetze — Wiederherstellung und Schadensersatz bei Beschädigung öffentlicher Straßen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 — réparation des dommages causés au domaine public routier
美國State highway codes — penalties and restitution for damage to highway infrastructure (e.g., overweight-vehicle road damage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30113 全文修正)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橋涵遭受損壞者,處四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0920603 修正)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之處罰規定,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損壞公路路基、路面、橋梁者,至於損壞其他公路設施則無處罰規定,爰配合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之罰鍰下限修正為新臺幣二萬元,以收嚇阻之效;至於罰鍰上限,配合修正為罰鍰下限金額之五倍。

(1120530 修正)

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駕駛車輛通行,可能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使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本條文,列為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說明二。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0730113 全文修正)

車輛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橋涵遭受損壞者,處四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修復、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0920603 修正)

一、原條文之處罰規定,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擅自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損壞公路路基、路面、橋梁者,至於損壞其他公路設施則無處罰規定,爰配合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之罰鍰下限修正為新臺幣二萬元,以收嚇阻之效;至於罰鍰上限,配合修正為罰鍰下限金額之五倍。

(1120530 修正)

一、考量公路設施遭擅自駕駛車輛通行,可能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使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為發揮法律之嚇阻效用,爰修正本條文,列為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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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73 條規定:「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樑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處新臺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