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3 條(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 1.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 2.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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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3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主管機關得限令定期改善、逾期停業,並須採取措施維持通行與停放。
Q · 民營客運或收費道路的經營公司倒了,路會不會突然斷掉?
依公路法第 23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縱使勒令公路經營業停止營業,仍「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也就是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但你的通行、停放服務法律要求要被延續,不會因公司垮掉而直接中斷。這與一般私人公司倒閉血本無歸是兩回事。
白話解讀
公路經營業如果擺爛、經營不善到妨礙交通,主管機關手上有兩張牌可以打: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就直接停止它的營業。但這條真正體貼民眾的,是第二項那句容易被忽略的話:一旦勒令停業,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換句話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不是處罰用路人。政府不能讓一條公路因為經營公司倒了就直接斷掉。對你來說,這代表即使你天天依賴的某條收費道路或客運經營者垮了,法律已經預先安排:通行不能中斷,停車場不能突然關門,會有人接手維持。這條把「處罰壞業者」和「保護用路人」拆成兩件事分別處理,是它最高明的地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23 條為公路經營業的管制與退場條款,賦予主管機關兩階段手段: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者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即停止其營業;並課予主管機關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的接續義務,將「汰除不良業者」與「保障用路人」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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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2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的公路經營業,得限令改善、逾期停業,並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
Q2公路經營業是什麼?▾
指依公路法核准、經營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如民營快速道路、客運、轉運站停車場)的事業。
Q3經營不善就會被馬上停業嗎?▾
不會,第 23 條是階梯式: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主管機關才『得』停止營業。
Q4經營公司被停業,我常走的路會斷嗎?▾
依第二項,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維持通行與停放,服務不得直接中斷。
Q5我覺得某條民營公路服務很爛,能做什麼?▾
可備具事證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援引第 23 條第一款請求限令業者定期改善。
Q6限令改善的期限是多久?▾
由主管機關個案核定的『定期』,逾期即可能進入停業程序。
Q7被限令改善的業者不服怎麼辦?▾
限令改善與停業均為行政處分,得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起訴願。
Q8停業跟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處罰,停業是抽掉營業資格,後者嚴厲得多,故第二項同步要求維持公共服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限令定期改善 | 停止營業 |
|---|---|---|
| 性質 | 預警/矯正手段 | 終局退場手段 |
| 啟動順序 | 第一階段(第一款) | 第二階段(逾期才能用) |
| 對用路人衝擊 | 服務持續 | 須由主管機關接手維持通行與停放 |
| 業者救濟 |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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