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3 條(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 1.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 2.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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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3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主管機關得限令定期改善、逾期停業,並須採取措施維持通行與停放。
Q · 民營客運或收費道路的經營公司倒了,路會不會突然斷掉?
依公路法第 23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縱使勒令公路經營業停止營業,仍「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也就是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但你的通行、停放服務法律要求要被延續,不會因公司垮掉而直接中斷。這與一般私人公司倒閉血本無歸是兩回事。
白話解讀
公路經營業如果擺爛、經營不善到妨礙交通,主管機關手上有兩張牌可以打: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就直接停止它的營業。但這條真正體貼民眾的,是第二項那句容易被忽略的話:一旦勒令停業,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換句話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不是處罰用路人。政府不能讓一條公路因為經營公司倒了就直接斷掉。對你來說,這代表即使你天天依賴的某條收費道路或客運經營者垮了,法律已經預先安排:通行不能中斷,停車場不能突然關門,會有人接手維持。這條把「處罰壞業者」和「保護用路人」拆成兩件事分別處理,是它最高明的地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23 條為公路經營業的管制與退場條款,賦予主管機關兩階段手段: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者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即停止其營業;並課予主管機關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的接續義務,將「汰除不良業者」與「保障用路人」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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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常搭的民營客運公司快倒了,會不會明天就沒車?▾
依公路法第 23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若勒令該經營業停止營業,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停業是處罰業者,你的通行服務法律要求要被延續,不會因公司垮了就直接斷掉。
Q2公路經營業服務爛到不行,除了忍還能做什麼?▾
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並援引第 23 條第一款,請求對業者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主管機關可依第二款停止其營業。檢舉時附上照片、時間、地點等具體事證效果最好。
Q3經營不善就會被馬上停業嗎?▾
不會。第 23 條是階梯式手段,主管機關須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才『得』停止營業,停業是最後手段而非第一步。
Q4被限令改善或停業的業者不服怎麼辦?▾
限令改善與停業均屬行政處分,業者得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爭執,期限內展現具體改善並留書面紀錄是阻止程序滑向停業的關鍵。
Q5公路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的公路經營業,得限令改善、逾期停業,並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
Q6公路經營業是什麼?▾
依公路法核准、經營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的事業,如民營快速道路、客運與轉運站停車場。
Q7限令改善和停止營業差在哪?▾
限令改善是先給機會的矯正手段,停止營業是逾期不改善才動用的終局退場手段,停業更嚴厲。
Q8什麼叫『經營不善妨礙交通』?▾
指公路經營業服務劣化、管理失當到影響道路通行或公共運輸正常運作的狀態,由主管機關認定。
Q9公路服務很爛要怎麼檢舉?▾
蒐集照片、時間、地點等事證,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並援引第 23 條第一款請求限令定期改善。
Q10被限令改善的業者該怎麼做?▾
在期限內提出並執行具體改善計畫、全程留書面與影像紀錄,逾期就可能進入停業程序。
Q11對停業或改善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2怎麼確認停業後道路會被接手?▾
依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履行繼續提供服務、維持通行與停放的義務,並追蹤其接手措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限令定期改善 | 停止營業 |
|---|---|---|
| 性質 | 預警/矯正手段 | 終局退場手段 |
| 啟動順序 | 第一階段(第一款) | 第二階段(逾期才能用) |
| 對用路人衝擊 | 服務持續 | 須由主管機關接手維持通行與停放 |
| 業者救濟 |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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