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23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快速跳轉
  1. 1.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2. 2.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3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主管機關得限令定期改善、逾期停業,並須採取措施維持通行與停放。

Q · 民營客運或收費道路的經營公司倒了,路會不會突然斷掉?

不會,主管機關停業時須維持通行與停放

依公路法第 23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縱使勒令公路經營業停止營業,仍「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也就是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但你的通行、停放服務法律要求要被延續,不會因公司垮掉而直接中斷。這與一般私人公司倒閉血本無歸是兩回事。

白話解讀

公路經營業如果擺爛、經營不善到妨礙交通,主管機關手上有兩張牌可以打: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就直接停止它的營業。但這條真正體貼民眾的,是第二項那句容易被忽略的話:一旦勒令停業,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換句話說,停業是處罰經營者,不是處罰用路人。政府不能讓一條公路因為經營公司倒了就直接斷掉。對你來說,這代表即使你天天依賴的某條收費道路或客運經營者垮了,法律已經預先安排:通行不能中斷,停車場不能突然關門,會有人接手維持。這條把「處罰壞業者」和「保護用路人」拆成兩件事分別處理,是它最高明的地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23 條為公路經營業的管制與退場條款,賦予主管機關兩階段手段: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者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即停止其營業;並課予主管機關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的接續義務,將「汰除不良業者」與「保障用路人」分開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常搭的民營客運公司快倒了,會不會明天就沒車?

依公路法第 23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若勒令該經營業停止營業,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停業是處罰業者,你的通行服務法律要求要被延續,不會因公司垮了就直接斷掉。

Q2公路經營業服務爛到不行,除了忍還能做什麼?

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並援引第 23 條第一款,請求對業者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主管機關可依第二款停止其營業。檢舉時附上照片、時間、地點等具體事證效果最好。

Q3經營不善就會被馬上停業嗎?

不會。第 23 條是階梯式手段,主管機關須先限令定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才『得』停止營業,停業是最後手段而非第一步。

Q4被限令改善或停業的業者不服怎麼辦?

限令改善與停業均屬行政處分,業者得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爭執,期限內展現具體改善並留書面紀錄是阻止程序滑向停業的關鍵。

Q5公路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對經營不善妨礙交通的公路經營業,得限令改善、逾期停業,並於停業時維持通行與停放。

Q6公路經營業是什麼?

依公路法核准、經營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的事業,如民營快速道路、客運與轉運站停車場。

Q7限令改善和停止營業差在哪?

限令改善是先給機會的矯正手段,停止營業是逾期不改善才動用的終局退場手段,停業更嚴厲。

Q8什麼叫『經營不善妨礙交通』?

指公路經營業服務劣化、管理失當到影響道路通行或公共運輸正常運作的狀態,由主管機關認定。

Q9公路服務很爛要怎麼檢舉?

蒐集照片、時間、地點等事證,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並援引第 23 條第一款請求限令定期改善。

Q10被限令改善的業者該怎麼做?

在期限內提出並執行具體改善計畫、全程留書面與影像紀錄,逾期就可能進入停業程序。

Q11對停業或改善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2怎麼確認停業後道路會被接手?

依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履行繼續提供服務、維持通行與停放的義務,並追蹤其接手措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限令定期改善停止營業
性質預警/矯正手段終局退場手段
啟動順序第一階段(第一款)第二階段(逾期才能用)
對用路人衝擊服務持續須由主管機關接手維持通行與停放
業者救濟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限令定期改善

性質
預警/矯正手段
啟動順序
第一階段(第一款)
對用路人衝擊
服務持續
業者救濟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停止營業

性質
終局退場手段
啟動順序
第二階段(逾期才能用)
對用路人衝擊
須由主管機關接手維持通行與停放
業者救濟
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

立法沿革 3

(0480616 制定)

交通部對全國各地之公民營公路經營業,及汽車運輸業,認為辦理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置:   一、限令定期改善,務使各該事業之改進確能適應公眾之需要。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切實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責令公路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600122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亦適用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0480616 制定)

交通部對全國各地之公民營公路經營業,及汽車運輸業,認為辦理不善,妨礙公共福利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置:   一、限令定期改善,務使各該事業之改進確能適應公眾之需要。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切實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責令公路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0600122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亦適用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23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