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3 條(公路經營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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