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2 條(變更組織等之報請核准)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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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2條規定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均須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屬事前許可制。
Q · 公路公司想換老闆或把路產抵押,可以自己決定嗎?
依公路法第22條,公路經營業的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管理這四件事,都必須事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屬事前許可制而非事後報備。未經核准就進行,相關交易(如抵押設定、股權移轉)的法律效力會被質疑,主管機關得否准並要求回復原狀。
白話解讀
一家公路經營業想偷偷把公司賣掉、把路產拿去抵押、或把資本大幅縮水,沒那麼容易。這條設了一道前置關卡: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管理,這四件事都必須「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注意是事前核准,不是事後報備。為什麼政府要管到公路公司的財務和股權?因為公路是公共設施,一旦經營者財務掏空、資產被掏走,斷的不是公司,是民眾的通行權。這條的真正用意,是防止有人把特許經營權當成可以隨意變賣套現的私產。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當你聽到某條重要道路的經營公司易主或財務異動,背後必然有主管機關審查的關卡,這道關卡的存在,就是你通行權的一層保險。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2條為公路經營業財務與經營權監理的核心條款,對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四類重大變動設下事前核准門檻,目的在確保特許經營者持續提供公路服務的能力,防止公共特許權被當作私產隨意處分套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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