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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22 條(變更組織等之報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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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2條規定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均須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屬事前許可制。

Q · 公路公司想換老闆或把路產抵押,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四類重大變動須先報准

依公路法第22條,公路經營業的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管理這四件事,都必須事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屬事前許可制而非事後報備。未經核准就進行,相關交易(如抵押設定、股權移轉)的法律效力會被質疑,主管機關得否准並要求回復原狀。

深度解讀

一家公路經營業想偷偷把公司賣掉、把路產拿去抵押、或把資本大幅縮水,沒那麼容易。這條設了一道前置關卡: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管理,這四件事都必須「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注意是事前核准,不是事後報備。為什麼政府要管到公路公司的財務和股權?因為公路是公共設施,一旦經營者財務掏空、資產被掏走,斷的不是公司,是民眾的通行權。這條的真正用意,是防止有人把特許經營權當成可以隨意變賣套現的私產。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事:當你聽到某條重要道路的經營公司易主或財務異動,背後必然有主管機關審查的關卡,這道關卡的存在,就是你通行權的一層保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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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22 條規定:「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