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1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 2.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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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1條規範民營公路收費權:公路經營業得對核准興建之公路定期收費,專用公路兼營者收費則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Q · 民間蓋的路收過路費合法嗎?
依公路法第21條,要先分清收費主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得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定期限收費;而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若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雖可向通行汽車收通行費,但第二項明定「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藉此營利。判斷合法性的第一步是查核准文號,沒核准就收費,金額再合理都屬違法收費。
白話解讀
收費這個動作,民營公路不是想收就能收。你開車經過某些由民間興建營運的路段、或停進某些公路附屬停車場要付錢,這筆錢的合法性全來自這條:必須是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而且必須是依第14條核准興建的公路及其停車場,才能定期限收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道暗門:如果是私人或公司蓋的「專用公路」(例如礦場、工業區自己的聯外道路)後來兼營對外收費,它能收的通行費「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能藉收費營利。也就是說,這種道路若把費率訂得遠超過保養成本,你付的那部分是站不住腳的。懂這條的人,看到收費站會多問一句:你是哪一種、憑什麼收這個數字。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1條規範民營公路的收費權限:一是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得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及附屬停車場定期限收費;二是興建專用公路者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時,僅能收取通行費且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營利。本條是判斷民營公路收費是否合法、收費上限為何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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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民營公路收費權,區分公路經營業與專用公路兼營兩種主體,收費上限不同。
Q2專用公路收費可以營利嗎?▾
不行,第二項明定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超過保養成本的部分站不住腳。
Q3怎麼確認一個收費站合不合法?▾
向公路主管機關查核准文號與核定費率,沒核准就收費屬違法收費。
Q4公路經營業和專用公路兼營差在哪?▾
前者依核定費率收費可回收投資,後者只能收養護成本不能營利。
Q5覺得專用公路超收怎麼辦?▾
以第二項為依據書面陳情,要求對方提出養護成本計算依據。
Q6公路附屬停車場收費受這條管嗎?▾
受管,須是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附屬停車場,且收費主體須經核准。
Q7公路法第21條和第24條差在哪?▾
第21條管民營經營業收費,第24條管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徵收通行費。
Q8向主管機關陳情無效還能怎麼做?▾
對核定費率不服可於行政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循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路經營業 | 專用公路兼營 |
|---|---|---|
| 法律地位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正規經營業 | 為自用興建後經核准兼營 |
| 收費依據 | 第21條第一項 | 第21條第二項 |
| 收費上限 | 主管機關核定費率(可回收投資) | 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營利) |
| 收費標的 | 公路及附屬停車場 | 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通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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