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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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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2. 2.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1條規範民營公路收費權:公路經營業得對核准興建之公路定期收費,專用公路兼營者收費則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Q · 民間蓋的路收過路費合法嗎?

看它是公路經營業還是專用公路兼營,收費上限不同

依公路法第21條,要先分清收費主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得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定期限收費;而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若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雖可向通行汽車收通行費,但第二項明定「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藉此營利。判斷合法性的第一步是查核准文號,沒核准就收費,金額再合理都屬違法收費。

深度解讀

收費這個動作,民營公路不是想收就能收。你開車經過某些由民間興建營運的路段、或停進某些公路附屬停車場要付錢,這筆錢的合法性全來自這條:必須是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而且必須是依第14條核准興建的公路及其停車場,才能定期限收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道暗門:如果是私人或公司蓋的「專用公路」(例如礦場、工業區自己的聯外道路)後來兼營對外收費,它能收的通行費「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能藉收費營利。也就是說,這種道路若把費率訂得遠超過保養成本,你付的那部分是站不住腳的。懂這條的人,看到收費站會多問一句:你是哪一種、憑什麼收這個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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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21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