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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2.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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