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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路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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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2. 2.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1條規範民營公路收費權:公路經營業得對核准興建之公路定期收費,專用公路兼營者收費則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Q · 民間蓋的路收過路費合法嗎?

看它是公路經營業還是專用公路兼營,收費上限不同

依公路法第21條,要先分清收費主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得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定期限收費;而興建專用公路的公私機構若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雖可向通行汽車收通行費,但第二項明定「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藉此營利。判斷合法性的第一步是查核准文號,沒核准就收費,金額再合理都屬違法收費。

白話解讀

收費這個動作,民營公路不是想收就能收。你開車經過某些由民間興建營運的路段、或停進某些公路附屬停車場要付錢,這筆錢的合法性全來自這條:必須是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而且必須是依第14條核准興建的公路及其停車場,才能定期限收費。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道暗門:如果是私人或公司蓋的「專用公路」(例如礦場、工業區自己的聯外道路)後來兼營對外收費,它能收的通行費「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能藉收費營利。也就是說,這種道路若把費率訂得遠超過保養成本,你付的那部分是站不住腳的。懂這條的人,看到收費站會多問一句:你是哪一種、憑什麼收這個數字。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1條規範民營公路的收費權限:一是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得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及附屬停車場定期限收費;二是興建專用公路者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時,僅能收取通行費且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營利。本條是判斷民營公路收費是否合法、收費上限為何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間蓋的路收過路費,到底合不合法?

要看它是哪一種。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的公路經營業可對依第14條興建之公路定期收費;私人或公司蓋的專用公路要對外收費,必須先經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且依第21條第二項只能收養護管理費用,不能營利。判斷合不合法的第一步是查核准文號,沒核准就收費,再合理的金額都是違法收費。

Q2專用公路收的費可以漲到跟它說的一樣高嗎?

不行。第21條第二項限定專用公路兼營者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這是天花板,收費只能用來回收道路保養與管理成本,不能當賺錢工具。要求對方公開養護成本結構,是壓制不合理漲價最有效的一招。

Q3怎麼確認一個收費站合不合法?

向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查詢該收費的核准文號與核定費率。若查無核准文號即收費,屬違法收費,可直接檢舉;若是費率爭議,則以第21條規定書面陳情。

Q4公路法第21條是什麼?

規範民營公路收費權,區分公路經營業與專用公路兼營兩種主體,收費上限不同,是判斷收費合法性的核心依據。

Q5公路經營業和專用公路兼營差在哪?

前者依核定費率收費可回收投資,後者只能收養護成本不得營利。兩者法律地位與收費上限完全不同。

Q6什麼叫「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專用公路兼營者收費的法定天花板,只能回收道路保養與管理成本,不能藉收費賺錢,超收部分無法律基礎。

Q7公路法第21條和第24條差在哪?

第21條管民營公路經營業的收費權,第24條管公路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徵收通行費,一民營一公部門。

Q8民營公路收費怎麼確認合不合法?

向公路主管機關查核准文號與核定費率,沒核准即收費屬違法收費,可直接檢舉。

Q9覺得專用公路超收怎麼算?

以第21條第二項為據,要求對方提出養護成本計算依據;收費明顯超出保養與管理成本者即可質疑。

Q10對收費爭議提行政救濟要多久?

對主管機關核定費率不服,應於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循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專用公路收費超過養護成本?

要求公開養護成本帳、調閱核定費率文件,比對收費總額與實際保養管理支出的落差。

Q12公路法21條 vs 第24條哪個適用?

民營經營業收費走21條,主管機關自建公路(貸款支應等情形)徵收通行費走2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路經營業專用公路兼營
法律地位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正規經營業為自用興建後經核准兼營
收費依據第21條第一項第21條第二項
收費上限主管機關核定費率(可回收投資)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營利)
收費標的公路及附屬停車場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通行費

公路經營業

法律地位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正規經營業
收費依據
第21條第一項
收費上限
主管機關核定費率(可回收投資)
收費標的
公路及附屬停車場

專用公路兼營

法律地位
為自用興建後經核准兼營
收費依據
第21條第二項
收費上限
以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不得營利)
收費標的
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通行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整備特別措置法(有料道路の料金徴収制度)
韓國유료도로법(통행료 징수)
中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公路的收费)
德國Fernstraßenbauprivatfinanzierungsgesetz (FStrPrivFinG)(私人融資道路之收費)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 art. L122-4(péage des autoroutes concédé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將業務經營及設備狀況,營業盈虧及經濟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一次,其表報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修建工程之開工、竣工期限,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如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依限期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私人或團體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工程,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專用公路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亦同。

(0920603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加以修正。   二、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雖可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考量專用公路之產權屬私有,通行之車輛無負擔其興建成本義務,故增訂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之規定。

(0480616 制定)

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應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將業務經營及設備狀況,營業盈虧及經濟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一次,其表報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修建工程之開工、竣工期限,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如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依限期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私人或團體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工程,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專用公路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亦同。

(0920603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加以修正。   二、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雖可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考量專用公路之產權屬私有,通行之車輛無負擔其興建成本義務,故增訂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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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21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