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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路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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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2. 2.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興建專用公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4條開放民間興建公路:主管機關可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沿線公路及停車場,公私機構也可申請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Q · 私人或企業可以自己蓋公路嗎?

可以,但須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

依公路法第14條,民間興建公路有兩條路:第一項由主管機關依路線系統公告,開放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沿線公路及附屬停車場;第二項則由公私機構自行擬定路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兩者共同點是都須經主管機關這道閘門,不是想蓋就能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有些公路不是政府蓋的,是民間蓋的。第14條就是那道法律開關。它做兩件事:第一,公路主管機關可以依既定的公路路線系統,把沿線的公路及附屬停車場公告出來,開放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去興建;第二,公私機構也可以自己擬定路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用公路」(為特定目的、特定使用對象而設的道路,例如大型工廠的聯外道、風景區的專用道)。換句話說,蓋路這件事不是政府的專利。如果你是有特定運輸需求的企業、開發單位,這條就是你合法把一條路變成現實的起點。讀懂它,你看待身邊那些「私人的路」時,眼光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14條為民間興建公路的授權規範,建立兩種路徑:一是主管機關依公路路線系統公告、開放民間興建沿線公路及附屬停車場;二是公私機構擬定路線、申請核准興建供特定目的使用的專用公路,構成台灣「非政府亦得合法興建公路」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私人真的可以自己蓋一條公路嗎?

可以,但要經核准。依公路法第14條,個人、法人或團體可在主管機關公告下興建沿線公路及附屬停車場;公私機構也可自行擬定路線、申請核准興建專用公路。重點是核准二字。

Q2「專用公路」是不是就是私人道路,別人不能用?

專用公路是為特定目的、特定使用對象興建的道路,使用範圍受核准條件限制,但仍須受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不是完全不受拘束的私地。

Q3我公司想蓋對外運輸道路,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依第3條判斷主管機關層級,再依第14條評估走公告興建或專用公路申請,接著依第15條備齊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與籌設期間預定表。

Q4私人可以蓋公路嗎?

可以。依公路法第14條,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個人、法人、團體或公私機構都能合法興建公路。

Q5什麼是專用公路?

為特定目的、特定使用對象而設的道路,由公私機構自擬路線、申請核准興建,如工廠聯外道、風景區專用道。

Q6公路法第14條兩項差在哪?

第1項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告開放民間興建沿線公路+停車場;第2項由公私機構自擬路線申請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Q7民間興建公路要向誰申請?

先依第3條判斷屬中央(交通部)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再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Q8民間興建公路怎麼申請?

判斷主管機關→確認走公告興建或專用公路→依第15條備齊文件→送審核准→核准後動工。

Q9興建專用公路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第15條備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財務計畫書是核准關鍵卡點。

Q10申請核准要多久?

經第16條審查核准籌設後,須在籌設期間預定表內完成後續程序,逾期可能影響核准效力。

Q11核准後可以馬上施工嗎?

須取得核准、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工,竣工後還要依第19條經勘驗認可才能使用。

Q12公告興建 vs 專用公路差在哪?

前者主管機關主動公告開放、用途為公眾沿線公路;後者民間自擬路線、用途與對象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a1_公告興建para2_專用公路
發起方式主管機關依路線系統主動公告開放公私機構自行擬定路線申請
對象個人、法人或團體公私機構(含企業、開發單位)
用途沿線公路及附屬停車場特定目的、特定使用對象
配套條文第15、16、20條專用公路設置使用及管理規則

para1_公告興建

發起方式
主管機關依路線系統主動公告開放
對象
個人、法人或團體
用途
沿線公路及附屬停車場
配套條文
第15、16、20條

para2_專用公路

發起方式
公私機構自行擬定路線申請
對象
公私機構(含企業、開發單位)
用途
特定目的、特定使用對象
配套條文
專用公路設置使用及管理規則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政府創設之汽車運輸業,其費用得分別由國庫省庫及縣庫投資。

(0600122 全文修正)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道路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公告其沿線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訂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0920603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四條「制定」公路系統之用語,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爰修正第一項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政府創設之汽車運輸業,其費用得分別由國庫省庫及縣庫投資。

(0600122 全文修正)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道路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公告其沿線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由私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訂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0920603 修正)

配合本法第四條「制定」公路系統之用語,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公路經營業之定義,爰修正第一項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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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4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