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3 條(修建國道之專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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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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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3條規定,中央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Q · 高速公路出事到底該找誰處理?
依公路法第13條,國道得專設機構興建管理
依公路法第13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也就是說國道的興建與管理通常由專責機構負責,國賠、申訴、資訊申請找它比找交通部本部更直接。先確認該機構受理窗口與權責範圍,把文件送對單位,可避免在機關之間被反覆轉文。
深度解讀
你每天開的那條高速公路,背後管理它的,其實不是交通部本部坐辦公室的科員,而是一個專門為國道設立的機構。第13條就是這個機構存在的法律開關: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於規模宏大、工程艱鉅的國道,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准,專門設一個機構去興建並管理它。為什麼要特別設一個機構?因為國道這種等級的工程,動輒上千億、橫跨十幾年,用一般行政單位的編制根本扛不動。理解這條的實際意義在於:當你對國道有申訴、有國賠、有疑問時,真正對口的往往是這個專設機構,而不是你以為的交通部信箱。找對門,事情才推得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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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