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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3 條(修建國道之專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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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3條規定,中央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Q · 高速公路出事到底該找誰處理?

依公路法第13條,國道得專設機構興建管理

依公路法第13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也就是說國道的興建與管理通常由專責機構負責,國賠、申訴、資訊申請找它比找交通部本部更直接。先確認該機構受理窗口與權責範圍,把文件送對單位,可避免在機關之間被反覆轉文。

深度解讀

你每天開的那條高速公路,背後管理它的,其實不是交通部本部坐辦公室的科員,而是一個專門為國道設立的機構。第13條就是這個機構存在的法律開關: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於規模宏大、工程艱鉅的國道,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准,專門設一個機構去興建並管理它。為什麼要特別設一個機構?因為國道這種等級的工程,動輒上千億、橫跨十幾年,用一般行政單位的編制根本扛不動。理解這條的實際意義在於:當你對國道有申訴、有國賠、有疑問時,真正對口的往往是這個專設機構,而不是你以為的交通部信箱。找對門,事情才推得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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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