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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路法13修建國道之專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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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3條規定,中央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Q · 高速公路出事到底該找誰處理?

依公路法第13條,國道得專設機構興建管理

依公路法第13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也就是說國道的興建與管理通常由專責機構負責,國賠、申訴、資訊申請找它比找交通部本部更直接。先確認該機構受理窗口與權責範圍,把文件送對單位,可避免在機關之間被反覆轉文。

白話解讀

你每天開的那條高速公路,背後管理它的,其實不是交通部本部坐辦公室的科員,而是一個專門為國道設立的機構。第13條就是這個機構存在的法律開關: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於規模宏大、工程艱鉅的國道,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准,專門設一個機構去興建並管理它。為什麼要特別設一個機構?因為國道這種等級的工程,動輒上千億、橫跨十幾年,用一般行政單位的編制根本扛不動。理解這條的實際意義在於:當你對國道有申訴、有國賠、有疑問時,真正對口的往往是這個專設機構,而不是你以為的交通部信箱。找對門,事情才推得動。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13條為授權性組織規範,使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專設機構負責興建與管理,是國道層級工程設置專責執行機構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高速公路出事,我該找交通部還是別的單位?

依公路法第13條,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中央可報請行政院核准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國道的興建管理通常有專責機構在負責,國賠、申訴、資訊申請找它往往比找交通部本部更直接。先到該機構官網確認權責範圍與受理窗口,把文件寄對單位,可避免在機關之間被反覆轉文。

Q2為什麼國道要特別設一個機構,不能交給原本的單位嗎?

因為國道屬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建設,經費龐大、工期漫長,一般行政編制難以負荷。第13條容許中央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專設機構,給重大國道專屬的執行團隊,這也解釋了國道的工程資源與管理規格為何常與一般道路不在同一層級。

Q3國道專責機構是誰核准設立的?

須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始得設立,不是行政機關可隨意增設的部門,這道把關程序避免機關浮濫設置。

Q4國道國賠要找哪個單位?

原則上找負責該國道興建管理的專責機構,依國家賠償法以書面向該機關請求;協議不成可再循行政訴訟途徑。

Q5公路法第13條是什麼?

授權中央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是國道專責機構的法源。

Q6什麼是國道專設機構?

為國道這種重大工程經核准設立、專責興建與管理的執行機構,例如國道高速公路相關專責單位。

Q7規模宏大、工程艱鉅的國道如何認定?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依工程規模、經費與技術難度判斷,並經行政院核准把關。

Q8公路法第13條和第11條差在哪?

第11條定國道修建工程由中央辦理之原則,第13條進一步授權為重大國道專設執行機構。

Q9國道相關申訴怎麼找對窗口?

先查該國道由哪個依本條設立的專責機構負責,到其官網確認受理窗口再送件,避免被轉文。

Q10國道國賠怎麼申請?

備齊事證後,依國家賠償法以書面向負責該國道的專責機構請求,協議不成可循行政訴訟。

Q11怎麼查國道專責機構的權責範圍?

到該專責機構官方網站查組織職掌與受理項目,必要時調閱其組織法規確認權限。

Q12對國道工程有意見要向誰反映?

鎖定統籌該工程的專責機構作為對口,比向中央泛泛喊話更能拿到具體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找交通部本部找國道專責機構
管理對象公路政策與一般行政對口國道實際興建、養護與管理
法源公路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公路法第13條(專設機構)
國道國賠對口常須再轉文直接受理較有效率

找交通部本部

管理對象
公路政策與一般行政對口
法源
公路法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
國道國賠對口
常須再轉文

找國道專責機構

管理對象
國道實際興建、養護與管理
法源
公路法第13條(專設機構)
國道國賠對口
直接受理較有效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高速道路株式会社法・道路法(国道・高速道路の管理主体)
韓國한국도로공사법(고속도로 전담 공기업 한국도로공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德國Fernstraßen-Bundesamt / Die Autobahn GmbH des Bundes(FStrG)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sociétés concessionnaires d'autoroutes)
美國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23 U.S.C., Interstate Highway Syste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興建公路於不損害主權及利權之範圍內,得借用外資,但應經立法院之議決。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   公路主管機關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使用地。該使用地之私有土地,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興建公路於不損害主權及利權之範圍內,得借用外資,但應經立法院之議決。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   公路主管機關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公路使用地。該使用地之私有土地,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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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