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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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 2.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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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2條規定修建經費按等級分擔:國道省道中央負擔,市道區道直轄市、縣道縣市、鄉道縣政府負擔,地方財力不足得申請補助。
Q · 公路修建的錢到底是誰出?
依等級分:國道省道中央出,市縣鄉道地方出
依公路法第12條,公路修建經費按等級分擔: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鄉道由縣政府負擔。例外是地方因地區性交通需求所提的交流道增設或改善,須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比例視地方財力而定。地方財力不足時,得依第2項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白話解讀
為什麼你家附近那個交流道喊了十年還是沒蓋?答案藏在第12條的一個但書裡,跟工程難度沒什麼關係,跟錢有關。這條訂的是公路修建經費的負擔原則:國道、省道的錢由中央出,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出,縣道由縣(市)政府出,鄉道由縣政府出。看起來中央很大方,但但書補了一刀:如果是地方因為「地區性交通需求」想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中央就不再全額買單,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比例還要看地方政府的口袋深淺。第二項則留了一條活路:地方財力不足時,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看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有些地方的路又新又寬,有些縣市的路永遠在排隊等錢。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12條為公路修建經費的負擔分配規範,依國道、省道、市道、區道、縣道、鄉道的等級,分別劃定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出資責任,並設有「地方提出之交流道增設改善須共同負擔」的但書,以及「地方財力不足得申請上級補助」的調節機制,構成台灣公路財政分權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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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們這裡的縣道一直沒錢修?
因為依公路法第12條,縣道的修建經費原則上由縣(市)政府負擔,不是中央。財政較弱的縣市,能分給道路的預算就有限。第2項雖然開放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但那是要申請、審核、排序的。你可以具體去問縣府本路段有沒有依第12條第2項向中央申請補助、列在第幾順位,把一句抱怨變成可被追蹤的公開資訊。
Q2地方想在國道加開一個交流道,錢是中央出嗎?
不全是。國道原則上由中央負擔,但依第12條第1款但書,若是因地區性交通需求由地方提出的增設或改善,要由中央及有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比例還要看地方政府的負擔能力。很多交流道難產的真正原因是地方拿不出配合款。
Q3公路修建經費誰負擔?
依公路法第12條按公路等級分擔,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市道區道由直轄市、縣道由縣市、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Q4公路法的公路等級怎麼分?
分為國道、省道、市道、區道、縣道、鄉道,等級決定修建與經費的權責歸屬。
Q5什麼叫交流道增設的共同負擔?
地方因地區性交通需求所提的交流道增設或改善,由中央與地方按地方財力比例共同出資。
Q6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是什麼意思?
市縣鄉道修建費於地方財力不足時,得依第2項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須申請、審核並排序,非自動撥款。
Q7地方道路沒錢修怎麼追蹤責任?
先確認路段等級,對照第12條找負擔主體,再查地方是否已向上級申請補助及排序順位。
Q8交流道增設的經費怎麼算?
屬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比例不固定,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負擔能力決定。
Q9怎麼確認某路段該誰出錢?
向公路主管機關查詢路段屬何等級,再依第12條各款對應到中央或地方政府。
Q10民眾如何讓地方政府申請補助?
透過議會質詢、公聽會或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說明是否依第2項申請補助及進度。
Q11國道 vs 縣道的經費負擔差在哪?
國道由中央負擔,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這也是城鄉路況落差的財政源頭。
Q12修建經費 vs 養護經費誰出有差嗎?
修建經費依第12條分擔,養護經費另依第26條規定,兩者權責不完全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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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保養安全管理及運輸獎助等經費,以徵收左列各費撥充為主,如有不足,應由各級政府補助之。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公路營運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公路營運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修建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擔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0910118 修正)
公路修建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擔比例,視直轄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省道、縣道、鄉道由中央、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之縣(市)政府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項刪除省政府共同負擔國道修建經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關於省政府負擔省道修建經費之規定,修正為中央政府負擔,併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0920603 修正)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二、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三、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立法理由一、將公路修建經費之負擔原則改以逐款列舉方式修正,並配合第六條公路得委託管理之規定,修正各款經費負擔原則。 二、鄉道大多屬地方區域性交通道路,其功能及重要性與縣道不同,故其修建經費宜由縣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負擔,不宜由中央補助。爰配合修正之,並將縣道與鄉道修建經費之負擔,作明確之規定。
(1020618 修正)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款市道、區道修建經費負擔規定,原第二款及第三款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央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事項酌予補助,其中包含道路、公路修建經費補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 性交名詞
公路保養安全管理及運輸獎助等經費,以徵收左列各費撥充為主,如有不足,應由各級政府補助之。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公路營運費,其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公路營運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各級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公路修建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擔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第一項刪除省政府共同負擔國道修建經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關於省政府負擔省道修建經費之規定,修正為中央政府負擔,併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一、將公路修建經費之負擔原則改以逐款列舉方式修正,並配合第六條公路得委託管理之規定,修正各款經費負擔原則。 二、鄉道大多屬地方區域性交通道路,其功能及重要性與縣道不同,故其修建經費宜由縣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負擔,不宜由中央補助。爰配合修正之,並將縣道與鄉道修建經費之負擔,作明確之規定。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款市道、區道修建經費負擔規定,原第二款及第三款遞移為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央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事項酌予補助,其中包含道路、公路修建經費補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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