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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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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定之。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 三、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 四、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2. 2.前項市道、縣道、區道、鄉道修建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2條規定修建經費按等級分擔:國道省道中央負擔,市道區道直轄市、縣道縣市、鄉道縣政府負擔,地方財力不足得申請補助。

Q · 公路修建的錢到底是誰出?

依等級分:國道省道中央出,市縣鄉道地方出

依公路法第12條,公路修建經費按等級分擔: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擔;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鄉道由縣政府負擔。例外是地方因地區性交通需求所提的交流道增設或改善,須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比例視地方財力而定。地方財力不足時,得依第2項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深度解讀

為什麼你家附近那個交流道喊了十年還是沒蓋?答案藏在第12條的一個但書裡,跟工程難度沒什麼關係,跟錢有關。這條訂的是公路修建經費的負擔原則:國道、省道的錢由中央出,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出,縣道由縣(市)政府出,鄉道由縣政府出。看起來中央很大方,但但書補了一刀:如果是地方因為「地區性交通需求」想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中央就不再全額買單,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比例還要看地方政府的口袋深淺。第二項則留了一條活路:地方財力不足時,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看懂這條,你就懂為什麼有些地方的路又新又寬,有些縣市的路永遠在排隊等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6 版

  • 性交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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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2 條規定:「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