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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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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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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
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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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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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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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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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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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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