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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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 2.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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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1條規定公路修建權責:國道、省道由中央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負責。
Q · 路上坑洞害我摔車,我要找哪個機關賠?
先看路的等級,公路法11條決定該找中央還是地方政府
依公路法第11條,修建權責看道路等級劃分: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省道穿越直轄市、市行政區部分(自成系統快速公路除外)由中央與該府協商。要請求國家賠償時,須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該路段的管理機關提出,告錯機關案子會卡在程序。
白話解讀
你的車輪陷進一個沒人補的坑洞,輪圈變形,你想求償,第一個問題其實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告誰」。公路法第11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權責地圖。它把全台灣的路切成幾塊:國道、省道的修建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系統)負責;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負責。差一個字,負責的機關就完全不同。當你要申請國家賠償時,告錯機關,案子可能在程序上就被打回票,等你搞清楚正確對象,時效可能已經在流逝。這條看起來只是政府內部分工,但它決定了你出事時該往哪個門走。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11條為公路修建工程的權責分配條文,依道路等級劃定辦理機關:國道、省道屬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市道、區道屬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縣道、鄉道屬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並就省道穿越都會區及委託管理路段設協商機制,是確認道路管理機關歸屬的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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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路上坑洞害我摔車,我要告交通部還是地方政府?
先看那是哪一種公路。依公路法第11條,國道、省道的修建歸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市道、區道歸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歸縣(市)政府。國家賠償要找的是該路段的管理機關(國家賠償法第3條)。內行人提示:很多路口會有公路養護里程牌或編號標誌,上面的「國道X號」「縣道XXX」就是判斷歸屬的線索,拍下來附在國賠申請裡,承辦人很難再推給別人。
Q2省道穿過市區那一段,到底是中央管還是市政府管?
依第11條但書,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的部分,除了自成系統的快速公路外,原則上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也就是說它不是單純某一方說了算,而是協商分工。內行人提示:遇到中央和地方互推時,你可以要求對方出示這段路的協商分工結果,讓他們自己攤開誰負責,而不是讓你在兩個機關之間來回跑。
Q3公路法1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修建工程由哪個機關辦理,依國道省道、市道區道、縣道鄉道分給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
Q4國道、省道、縣道差在哪個機關管?
國道省道屬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市道區道屬直轄市,縣道鄉道屬縣(市)政府,三級各自負責修建。
Q5什麼是公路主管機關?
依公路法第3條,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6修建和養護是同一個機關嗎?
修建依第11條、養護依第26條,原則上對應同層級機關,但屬不同作業環節,追責前要分清。
Q7道路坑洞國賠怎麼找對機關?
先用路段編號或里程牌認出道路等級,再依公路法第11條對應中央或地方,向該管理機關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
Q8怎麼證明某段路歸哪個機關?
拍下路口養護里程牌或路段編號(國道X號、縣道XXX),附在國賠申請書,承辦人難以再推諉。
Q9省道穿過市區出事該找誰?
依第11條但書由中央與直轄市、市政府協商定之,可要求對方出示協商分工結果再決定提出對象。
Q10委託管理的路段誰修建?
委託中央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求償前要先問清楚協商結果。
Q11公路法11條 vs 第26條差在哪?
第11條管修建(新建改建)、第26條管養護(日常維護),路面缺陷國賠要先分清是修建瑕疵還是養護不足。
Q12找錯機關 vs 找對機關差多少?
找錯會在程序上被駁回,等釐清正確對象時國賠時效(國賠法第8條)可能已在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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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等級 | 修建主管機關 | 備註 |
|---|---|---|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系統) | 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部分由中央與該府協商,自成系統快速公路除外 |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 委託中央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
修建主管機關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系統)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備註
- 國道、省道
- 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部分由中央與該府協商,自成系統快速公路除外
- 市道、區道
- 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 縣道、鄉道
- 委託中央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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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修建之經費,國道由國庫及有關省之省庫共同負擔,其分配比例,視各省負擔能力定之。省道縣道由省庫縣庫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專案申請補助。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0730113 全文修正)
國道修建工程,除邊疆、國防或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公路,由交通部辦理外,其餘工程,得由路線經過之省(市)政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0910118 修正)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得辦理國道修建工程之規定;另將第二項省道之修建工程修正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併列列第一項。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第二項省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省道修建工程部分刪除。
(0920603 修正)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公路與直轄市、市之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為維護都市整體機能,宜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配合都市發展計畫統一辦理修建,以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故配合修正之。 二、另縣道修建工程,於實務上,縣政府亦有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情形,爰配合修正之。
(1020618 修正)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因目前國道並無由地方政府修建之情事,爰刪除國道修建由地方政府辦理之規定。另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修正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權責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市道、區道修建工程之辦理機關。又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於辦理修建工程時,因另涉及土地取得登記及修建經費之分攤,故修正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雙方協商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公路修建之經費,國道由國庫及有關省之省庫共同負擔,其分配比例,視各省負擔能力定之。省道縣道由省庫縣庫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專案申請補助。
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國道修建工程,除邊疆、國防或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公路,由交通部辦理外,其餘工程,得由路線經過之省(市)政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該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得辦理國道修建工程之規定;另將第二項省道之修建工程修正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併列列第一項。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第二項省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省道修建工程部分刪除。
一、公路與直轄市、市之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為維護都市整體機能,宜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配合都市發展計畫統一辦理修建,以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故配合修正之。 二、另縣道修建工程,於實務上,縣政府亦有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情形,爰配合修正之。
一、第一項因目前國道並無由地方政府修建之情事,爰刪除國道修建由地方政府辦理之規定。另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修正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權責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市道、區道修建工程之辦理機關。又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於辦理修建工程時,因另涉及土地取得登記及修建經費之分攤,故修正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雙方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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