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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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 2.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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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1條規定公路修建權責:國道、省道由中央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負責。
Q · 路上坑洞害我摔車,我要找哪個機關賠?
先看路的等級,公路法11條決定該找中央還是地方政府
依公路法第11條,修建權責看道路等級劃分: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省道穿越直轄市、市行政區部分(自成系統快速公路除外)由中央與該府協商。要請求國家賠償時,須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向該路段的管理機關提出,告錯機關案子會卡在程序。
深度解讀
你的車輪陷進一個沒人補的坑洞,輪圈變形,你想求償,第一個問題其實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告誰」。公路法第11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權責地圖。它把全台灣的路切成幾塊:國道、省道的修建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系統)負責;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負責。差一個字,負責的機關就完全不同。當你要申請國家賠償時,告錯機關,案子可能在程序上就被打回票,等你搞清楚正確對象,時效可能已經在流逝。這條看起來只是政府內部分工,但它決定了你出事時該往哪個門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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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