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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路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2. 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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