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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6753 號
要旨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性質,依公路法第 13 條及該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第 12 條等規定,係屬行政機關,不宜加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成為會員
全文內容
按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凡公私營工、商、農、礦、企業及貿易性之機構、團體,均得為商務仲裁協會之會員。」次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章程第六條規定:「凡公私營企業或與商務有關之機構、團體均得為本會會員。」本件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性質,依公路法第十三條及該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等規定綜合以觀,係屬為新建臺灣區國道第二高速公路及南港宜蘭快速道路而設之行政機關,並非上開規則或章程所稱之「機構」或「團體」,自不宜加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成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