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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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5條規定,民間興建公路申請籌設須備齊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四份文件。
Q · 申請興建公路要準備哪些文件?
四份: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
依公路法第15條,依第14條第1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而申請籌設時,須備具四份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興建計畫書;三、財務計畫書;四、籌設期間預定表。四份缺一不可,實務上財務計畫書與籌設期間預定表最常卡關。
白話解讀
如果你真的動了興建公路的念頭,第15條就是那張入場券的清單。它接在第14條後面,明確規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要依第14條第1項興建公路及附屬停車場,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時,必須備齊四份文件,少一份都過不了第一關。這四份是: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別小看這份清單,它其實是主管機關評估你「夠不夠格蓋這條路」的篩網:興建計畫書看你會怎麼蓋、財務計畫書看你有沒有錢蓋完並維持、籌設期間預定表看你打算多久完成。很多有心興建的人卡關,不是輸在工程,是輸在文件不到位。把這四份做扎實,你才真正站上了起跑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15條為民間興建公路的籌設申請程序規範,要求依第14條第1項興建公路及附屬停車場者,於申請籌設時備具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四份文件,作為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履約能力的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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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興建公路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公路法第15條,依第14條第1項興建公路及附屬停車場而申請籌設時,要備具四份文件: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四份缺一不可。真正決定成敗的是財務計畫書和籌設期間預定表,主管機關靠這兩份判斷你蓋不蓋得完、養不養得起。
Q2文件交不齊會怎樣,能先送再補嗎?
第15條把四份文件列為申請籌設應備文件,是進場門檻而非事後補件的彈性條款,文件不齊主管機關通常難以受理審查。與其急著遞件被退,不如先向主管機關確認各份文件格式與審查重點,一次到位遞交,避免補件來回拉長籌設時程。
Q3公路法第15條是什麼?
規定民間興建公路申請籌設要備齊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四份文件的程序門檻。
Q4申請興建公路要準備哪四份文件?
申請書、興建計畫書、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缺一不可。
Q5什麼是籌設期間預定表?
申請人就籌設各階段提出的時程承諾,作為主管機關核准與日後追蹤履約的依據。
Q6財務計畫書要寫什麼?
證明資金來源、興建與維護的財務支撐,讓主管機關判斷你蓋得完、養得起,空話「資金充足」過不了關。
Q7公路籌設申請怎麼送?
確認依第14條第1項興建依據與第3條主管機關 → 備齊四份文件 →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Q8怎麼避免籌設申請被退件?
遞件前向主管機關確認各份文件格式與審查重點,把財務計畫書、籌設期間預定表打磨到經得起審查再送。
Q9籌設文件交不齊能先送後補嗎?
第15條把四份列為應備文件、是進場門檻而非補件條款,文件不齊通常難以受理審查。
Q10對籌設申請准駁不服怎麼辦?
對主管機關准駁處分不服,應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
Q11公路法第15條 vs 第17條差在哪?
第15條是申請籌設階段交四份文件,第17條是核准籌設後在籌設期間內再申請許可興建,兩道不同程序。
Q12公路法籌設 vs 促參法民間參與差在哪?
公路法第15條走公路專法籌設程序,促參法第22條走 BOT 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制度化甄選,依案件性質擇一。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之會計,應依交通業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 民營公路事業之會計,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修建之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配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0730113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工程時,應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備: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備期間預定表。
(0920603 修正)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範申請籌設公路經營業應備具之文件,尚屬申請籌設階段,且原條文主體不明,爰配合增列主體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法 第 14 條條文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之會計,應依交通業統一會計制度之規定。 民營公路事業之會計,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公路修建之經費,國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省(市)政府共同負擔;其分配比例,視各省(市)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省道、縣道、鄉道由省、縣(市)政府分別負擔。但貧瘠地區財力不足負擔時,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
依前條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工程時,應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備: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備期間預定表。
本條係規範申請籌設公路經營業應備具之文件,尚屬申請籌設階段,且原條文主體不明,爰配合增列主體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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