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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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