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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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6 條規定,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審查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政府協助配合事項可接受程度三款,三者並列缺一不可。
Q · 民間想蓋公路,政府會審查哪些事?
依公路法第 16 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民間提出的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三款並列審查: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工程蓋不蓋得起來);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資金撐不撐得到完工與營運);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要政府幫的忙合不合理)。三款是並列關係不是擇一,任一款站不住整案即退。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砸大錢、找有名的工程顧問公司畫出漂亮的設計圖,就能拿下一條公路的興建權?公路主管機關翻開你的申請案時,眼睛只盯三個地方:興建計畫到底蓋不蓋得起來(可行性)、你的錢撐不撐得到完工和後續營運(財務可行性)、你開口要政府幫的忙(徵收土地、配合的道路銜接、稅費減免)合不合理。這三關是並列的,不是擇一。財務計畫灌水、把根本不可能的政府協助寫進去當前提,任何一款站不住,整案就退。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準備申請案時力氣該花在哪:不是把工程圖畫得更華麗,是把財務模型和對政府的需求談到審查委員挑不出破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6 條為公路興建籌設的審查基準條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民間依前條提出之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三款並列審查,構成台灣民間參與公路建設的法定篩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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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蓋公路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核准?▾
須同時通過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政府協助配合事項可接受程度三款審查。
Q2公路興建申請審查重點是工程技術嗎?▾
不是。財務可行性與政府協助合理性與工程計畫並列,最常卡關的反而是財務計畫被認定過度樂觀。
Q3申請書可以要求政府協助徵收土地嗎?▾
可以寫,但第三款審「可接受程度」,要求越不合理分數越低。
Q4三款審查是擇一還是全部都要過?▾
三款並列,全部都要過,任一款站不住整案退件。
Q5公路興建申請被退件可以救濟嗎?▾
可調閱審查紀錄,對退件處分不服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6誰可以申請興建公路?▾
依公路法第 14、15 條,個人、法人或團體得備具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Q7財務計畫書要寫到什麼程度?▾
須具體呈現資金來源、車流量預估、回收年限,過度樂觀的預估是審查破口。
Q8核准籌設後下一步是什麼?▾
依公路法第 17 條於籌設期間內備件申請施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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