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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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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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6 條規定,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審查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政府協助配合事項可接受程度三款,三者並列缺一不可。
Q · 民間想蓋公路,政府會審查哪些事?
審興建計畫、財務、政府協助三款,缺一不可
依公路法第 16 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民間提出的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三款並列審查: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工程蓋不蓋得起來);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資金撐不撐得到完工與營運);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要政府幫的忙合不合理)。三款是並列關係不是擇一,任一款站不住整案即退。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砸大錢、找有名的工程顧問公司畫出漂亮的設計圖,就能拿下一條公路的興建權?公路主管機關翻開你的申請案時,眼睛只盯三個地方:興建計畫到底蓋不蓋得起來(可行性)、你的錢撐不撐得到完工和後續營運(財務可行性)、你開口要政府幫的忙(徵收土地、配合的道路銜接、稅費減免)合不合理。這三關是並列的,不是擇一。財務計畫灌水、把根本不可能的政府協助寫進去當前提,任何一款站不住,整案就退。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準備申請案時力氣該花在哪:不是把工程圖畫得更華麗,是把財務模型和對政府的需求談到審查委員挑不出破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6 條為公路興建籌設的審查基準條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民間依前條提出之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三款並列審查,構成台灣民間參與公路建設的法定篩選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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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蓋公路的申請是不是錢夠多就會過?
不是。本條三款並列: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請求政府協助配合事項的可接受程度。資金充足只滿足財務這一關,工程不可行或對政府的需求太離譜照樣退件。實務上最常卡關的是財務計畫的車流量與回收年限被認定過度樂觀。
Q2申請書裡可以要求政府幫忙徵收土地嗎?
可以寫,但第三款會審「可接受程度」。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要求越多越不合理,這一款分數越低。把政府配合事項寫得克制、具體、有法律依據,通過率反而高。
Q3公路法第 16 條是什麼?
公路興建申請案的審查基準條款,規定主管機關須就興建計畫、財務計畫、政府協助三款並列審查。
Q4公路興建審查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看工程蓋不蓋得起來、第二款看錢撐不撐得住、第三款看要政府幫的忙合不合理,三者並列。
Q5什麼叫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審查資金來源、車流量預估與回收年限是否足以支撐興建與後續營運,過度樂觀即被打槍。
Q6請求政府協助配合事項指的是什麼?
申請人請政府辦理土地徵收、道路銜接、稅費減免等配合,第三款審其合理範圍。
Q7公路興建申請怎麼準備才會過?
備齊興建計畫書、壓保守財務模型、克制政府協助需求,送件前以三款逐項自審堵破口。
Q8財務計畫書要怎麼寫才過得了審查?
車流量與回收年限壓保守、附融資意向書與具體數據,避免被認定過度樂觀。
Q9公路興建申請被退件怎麼救濟?
調閱審查紀錄確認是否逐款說明理由,對退件處分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10核准籌設後接下來要做什麼?
依公路法第 17 條於籌設期間內備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許可。
Q11公路法第 16 條 vs 促參法審查差在哪?
促參法是 BOT 公共建設的特別法優先適用,公路法 16 條是公路興建的一般審查基準。
Q12三款只過兩款可以核准嗎?
不行。三款並列,任一款站不住整案即退件,沒有部分通過的空間。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撫卹、退休,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工程艱鉅、規模宏大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核准籌備者,應在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施工執照,方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0920603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既係依制定之路線系統公告申請,路線自然符合前二款之要求,爰配合刪除之。 四、因興建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是否可行,與工程計畫能否順利完成有極大之關係,故需審定其內容之可行性,爰配合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因申請人是否確有完成能力,應可以前二款之審查結果作為判斷依據,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五、有關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已有相關規定,故申請公路經營業者所提政府協助事項及配合事項,應可依前述法令予以審查,並審定所提事項政府可接受之程度,爰配合增訂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法 第 15 條條文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撫卹、退休,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工程艱鉅、規模宏大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依前條規定核准籌備者,應在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施工執照,方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既係依制定之路線系統公告申請,路線自然符合前二款之要求,爰配合刪除之。 四、因興建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是否可行,與工程計畫能否順利完成有極大之關係,故需審定其內容之可行性,爰配合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因申請人是否確有完成能力,應可以前二款之審查結果作為判斷依據,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五、有關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已有相關規定,故申請公路經營業者所提政府協助事項及配合事項,應可依前述法令予以審查,並審定所提事項政府可接受之程度,爰配合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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