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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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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6 條規定,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審查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政府協助配合事項可接受程度三款,三者並列缺一不可。

Q · 民間想蓋公路,政府會審查哪些事?

審興建計畫、財務、政府協助三款,缺一不可

依公路法第 16 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民間提出的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三款並列審查: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工程蓋不蓋得起來);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資金撐不撐得到完工與營運);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要政府幫的忙合不合理)。三款是並列關係不是擇一,任一款站不住整案即退。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砸大錢、找有名的工程顧問公司畫出漂亮的設計圖,就能拿下一條公路的興建權?公路主管機關翻開你的申請案時,眼睛只盯三個地方:興建計畫到底蓋不蓋得起來(可行性)、你的錢撐不撐得到完工和後續營運(財務可行性)、你開口要政府幫的忙(徵收土地、配合的道路銜接、稅費減免)合不合理。這三關是並列的,不是擇一。財務計畫灌水、把根本不可能的政府協助寫進去當前提,任何一款站不住,整案就退。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準備申請案時力氣該花在哪:不是把工程圖畫得更華麗,是把財務模型和對政府的需求談到審查委員挑不出破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6 條為公路興建籌設的審查基準條款,規定主管機關對民間依前條提出之公路興建申請案,須就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三款並列審查,構成台灣民間參與公路建設的法定篩選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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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蓋公路的申請是不是錢夠多就會過?

不是。本條三款並列:興建計畫可行性、財務計畫可行性、請求政府協助配合事項的可接受程度。資金充足只滿足財務這一關,工程不可行或對政府的需求太離譜照樣退件。實務上最常卡關的是財務計畫的車流量與回收年限被認定過度樂觀。

Q2申請書裡可以要求政府幫忙徵收土地嗎?

可以寫,但第三款會審「可接受程度」。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要求越多越不合理,這一款分數越低。把政府配合事項寫得克制、具體、有法律依據,通過率反而高。

Q3公路法第 16 條是什麼?

公路興建申請案的審查基準條款,規定主管機關須就興建計畫、財務計畫、政府協助三款並列審查。

Q4公路興建審查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看工程蓋不蓋得起來、第二款看錢撐不撐得住、第三款看要政府幫的忙合不合理,三者並列。

Q5什麼叫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審查資金來源、車流量預估與回收年限是否足以支撐興建與後續營運,過度樂觀即被打槍。

Q6請求政府協助配合事項指的是什麼?

申請人請政府辦理土地徵收、道路銜接、稅費減免等配合,第三款審其合理範圍。

Q7公路興建申請怎麼準備才會過?

備齊興建計畫書、壓保守財務模型、克制政府協助需求,送件前以三款逐項自審堵破口。

Q8財務計畫書要怎麼寫才過得了審查?

車流量與回收年限壓保守、附融資意向書與具體數據,避免被認定過度樂觀。

Q9公路興建申請被退件怎麼救濟?

調閱審查紀錄確認是否逐款說明理由,對退件處分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10核准籌設後接下來要做什麼?

依公路法第 17 條於籌設期間內備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許可。

Q11公路法第 16 條 vs 促參法審查差在哪?

促參法是 BOT 公共建設的特別法優先適用,公路法 16 條是公路興建的一般審查基準。

Q12三款只過兩款可以核准嗎?

不行。三款並列,任一款站不住整案即退件,沒有部分通過的空間。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撫卹、退休,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工程艱鉅、規模宏大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核准籌備者,應在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施工執照,方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0920603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既係依制定之路線系統公告申請,路線自然符合前二款之要求,爰配合刪除之。   四、因興建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是否可行,與工程計畫能否順利完成有極大之關係,故需審定其內容之可行性,爰配合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因申請人是否確有完成能力,應可以前二款之審查結果作為判斷依據,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五、有關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已有相關規定,故申請公路經營業者所提政府協助事項及配合事項,應可依前述法令予以審查,並審定所提事項政府可接受之程度,爰配合增訂之。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事業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撫卹、退休,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工程艱鉅、規模宏大之國道,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核准籌備者,應在籌備期限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施工執照,方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0920603 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既係依制定之路線系統公告申請,路線自然符合前二款之要求,爰配合刪除之。   四、因興建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是否可行,與工程計畫能否順利完成有極大之關係,故需審定其內容之可行性,爰配合修正為第一款及第二款。另因申請人是否確有完成能力,應可以前二款之審查結果作為判斷依據,爰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五、有關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已有相關規定,故申請公路經營業者所提政府協助事項及配合事項,應可依前述法令予以審查,並審定所提事項政府可接受之程度,爰配合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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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6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