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7 條
- 1.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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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7 條規定,核准籌設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繳許可費並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評或水保者另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Q · 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依公路法第 17 條,核准籌設只是取得申請資格,業者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繳交許可費,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若路線依環評法或水土保持法須辦環評或擬具水保計畫,還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否則施工許可不會核發。
白話解讀
拿到籌設核准的那一刻,很多投資人以為挖土機可以進場了。錯。核准籌設只是拿到入場券,真正能合法施工,你還要在籌設期間內補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繳一筆許可費,等公路主管機關發出施工許可,才能動第一鏟土。更現實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的路線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沒拿到環評和水保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整個施工許可會卡在那裡。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核准籌設」和「可以施工」之間隔著一道厚牆,提早把六份文件和環評水保並行準備,是你能不能準時開工的關鍵。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7 條為公路民間興辦的施工許可前置程序規範:經核准籌設者,須於籌設期間內備齊六款法定文件、繳納許可費並取得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者,另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構成「籌設核准」與「合法施工」之間的法定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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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不行,須先備齊六份文件並取得施工許可。
Q2公路施工許可要準備哪六份文件?▾
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核准籌設(第16條) | 施工許可(第17條) |
|---|---|---|
| 法律性質 | 取得補件與申請施工許可的資格 | 合法動工的行政許可 |
| 可否施工 | 不可,搶先施工屬違規 | 取得後始得施工 |
| 前置文件 | 興建計畫書等申請文件 | 六份文件+環評/水保同意文件 |
| 費用 | 申請審查 | 須繳許可費 |
| 期限 | 核定籌設期間 | 須於籌設期間內申請,逾期籌設核准恐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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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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