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7 條規定,核准籌設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繳許可費並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評或水保者另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Q · 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不行,要先取得施工許可才能動工
依公路法第 17 條,核准籌設只是取得申請資格,業者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繳交許可費,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若路線依環評法或水土保持法須辦環評或擬具水保計畫,還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否則施工許可不會核發。
深度解讀
拿到籌設核准的那一刻,很多投資人以為挖土機可以進場了。錯。核准籌設只是拿到入場券,真正能合法施工,你還要在籌設期間內補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繳一筆許可費,等公路主管機關發出施工許可,才能動第一鏟土。更現實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的路線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沒拿到環評和水保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整個施工許可會卡在那裡。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核准籌設」和「可以施工」之間隔著一道厚牆,提早把六份文件和環評水保並行準備,是你能不能準時開工的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公路法 第 16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