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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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7 條規定,核准籌設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繳許可費並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評或水保者另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Q · 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不行,要先取得施工許可才能動工
依公路法第 17 條,核准籌設只是取得申請資格,業者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繳交許可費,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若路線依環評法或水土保持法須辦環評或擬具水保計畫,還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否則施工許可不會核發。
白話解讀
拿到籌設核准的那一刻,很多投資人以為挖土機可以進場了。錯。核准籌設只是拿到入場券,真正能合法施工,你還要在籌設期間內補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繳一筆許可費,等公路主管機關發出施工許可,才能動第一鏟土。更現實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的路線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沒拿到環評和水保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整個施工許可會卡在那裡。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核准籌設」和「可以施工」之間隔著一道厚牆,提早把六份文件和環評水保並行準備,是你能不能準時開工的關鍵。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7 條為公路民間興辦的施工許可前置程序規範:經核准籌設者,須於籌設期間內備齊六款法定文件、繳納許可費並取得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者,另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構成「籌設核准」與「合法施工」之間的法定閘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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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核准籌設之後是不是就能直接開工?
不行。公路法第17條規定核准籌設者要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章程、土地使用證明、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施工預定表),申請施工許可並繳許可費才能施工。內行人提示:很多業者把籌設核准當成可以動工,搶先施工反而違規,中間隔著一整道補件牆。
Q2公路施工一定要先做環評嗎?
看路線。依本條第二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或水土保持法需辦環評或擬具水保計畫者,必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內行人提示:環評水保審查時程最長也最難控制,聰明做法是核准籌設當天同步啟動,不要等其他文件備齊才開始,否則它會卡死整個開工時程。
Q3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不行,核准籌設只是申請資格,須再備齊六份文件取得施工許可才能施工。
Q4公路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公路民間興辦的施工許可前置程序,是核准籌設與合法施工之間的法定門檻。
Q5公路施工許可要準備哪六份文件?
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Q6什麼情況施工許可要附環評或水保同意文件?
路線依環評法須辦環評、或依水土保持法須擬具水保計畫者,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Q7公路施工許可怎麼申請?
備齊六份文件→(涉環評水保)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繳許可費→取得許可後施工。
Q8施工許可的許可費怎麼算?
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收費標準計收,金額依工程規模與相關法規而定,須於申請時繳交。
Q9怎麼避免籌設核准失效?
在籌設期間內完成備件、申請許可並繳費;環評水保最耗時,應於核准當天同步啟動平行作業。
Q10施工許可遲遲不核發怎麼辦?
確認文件與環評水保同意文件齊備並完成繳費後,機關仍不作為可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限期處分或提課予義務訴願。
Q11核准籌設 vs 施工許可差在哪?
核准籌設給的是補件申請資格,施工許可才是合法動工的行政處分,兩者隔著六份文件與環評水保。
Q12公路法第17條 vs 第18條差在哪?
第17條解決『能不能開工』,第18條規範『開工與竣工期限』,取得許可後仍受期限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核准籌設(第16條) | 施工許可(第17條) |
|---|---|---|
| 法律性質 | 取得補件與申請施工許可的資格 | 合法動工的行政許可 |
| 可否施工 | 不可,搶先施工屬違規 | 取得後始得施工 |
| 前置文件 | 興建計畫書等申請文件 | 六份文件+環評/水保同意文件 |
| 費用 | 申請審查 | 須繳許可費 |
| 期限 | 核定籌設期間 | 須於籌設期間內申請,逾期籌設核准恐失效 |
核准籌設(第16條)
- 法律性質
- 取得補件與申請施工許可的資格
- 可否施工
- 不可,搶先施工屬違規
- 前置文件
- 興建計畫書等申請文件
- 費用
- 申請審查
- 期限
- 核定籌設期間
施工許可(第17條)
- 法律性質
- 合法動工的行政許可
- 可否施工
- 取得後始得施工
- 前置文件
- 六份文件+環評/水保同意文件
- 費用
- 須繳許可費
- 期限
- 須於籌設期間內申請,逾期籌設核准恐失效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國民或各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時,應備具左列各款圖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一、興建機構之名稱組織章程及發起人姓名。 二、興建計劃書。 三、路線圖及工程計劃說明書。 四、興建費用及收支預算書。 五、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 六、投資或經營總額經費來源及籌募計劃。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布之路線系統,核定路線、橋樑、隧道、輪渡,獎勵國民興建之。 公私事業機關得擬定路線,申請核定興建專用公路。
(0730113 全文修正)
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工程者,公路主管機關,應按左列各款審定之: 一、興建之路線,合於法令規定並能增進交通便利者。 二、路線及工程標準符合興建之目的者。 三、申請人確有完成之能力者。
(0920603 修正)
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原條文規定需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核准並發給施工執照方能施工,惟實務上,如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後,即可准其施工,似無再另行核發施工執照之需要,爰配合修正序文,另將籌備期限用語修正為籌設期間。 四、增列第二項,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檢附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以符實際。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水土保持法法規
- 公路法 第 16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1 條條文
國民或各事業機構興建公路或專用公路時,應備具左列各款圖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一、興建機構之名稱組織章程及發起人姓名。 二、興建計劃書。 三、路線圖及工程計劃說明書。 四、興建費用及收支預算書。 五、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 六、投資或經營總額經費來源及籌募計劃。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布之路線系統,核定路線、橋樑、隧道、輪渡,獎勵國民興建之。 公私事業機關得擬定路線,申請核定興建專用公路。
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工程者,公路主管機關,應按左列各款審定之: 一、興建之路線,合於法令規定並能增進交通便利者。 二、路線及工程標準符合興建之目的者。 三、申請人確有完成之能力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申請過程之順序,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原條文規定需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核准並發給施工執照方能施工,惟實務上,如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許可後,即可准其施工,似無再另行核發施工執照之需要,爰配合修正序文,另將籌備期限用語修正為籌設期間。 四、增列第二項,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檢附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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