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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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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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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
核
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
主管機關
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
及
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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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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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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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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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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