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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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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2. 2.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7 條規定,核准籌設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繳許可費並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涉環評或水保者另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Q · 公路核准籌設後可以直接開工嗎?

不行,要先取得施工許可才能動工

依公路法第 17 條,核准籌設只是取得申請資格,業者必須在籌設期間內備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書、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繳交許可費,取得施工許可後始得施工。若路線依環評法或水土保持法須辦環評或擬具水保計畫,還須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否則施工許可不會核發。

深度解讀

拿到籌設核准的那一刻,很多投資人以為挖土機可以進場了。錯。核准籌設只是拿到入場券,真正能合法施工,你還要在籌設期間內補齊六份文件(機構組織或章程、土地使用證明、工程計畫書、工程預算書、資金運用計畫書、開工與施工期間預定表),繳一筆許可費,等公路主管機關發出施工許可,才能動第一鏟土。更現實的是第二項:如果你的路線要做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沒拿到環評和水保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整個施工許可會卡在那裡。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核准籌設」和「可以施工」之間隔著一道厚牆,提早把六份文件和環評水保並行準備,是你能不能準時開工的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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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7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