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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8 條(公路修建工程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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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18條要求公路修建工程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期限開工、竣工;遇正當理由無法依限,須敘明理由報請上級核准,始能合法展延。

Q · 公路工程做不完,期限到了能延嗎?

能,但要敘明正當理由並報請上級核准

依公路法第18條,公路修建工程必須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的期限開工與竣工。若遇天災、土地徵收延宕、重大物料短缺等非可歸責於業者的正當理由,導致無法依限開工或竣工,業者應主動敘明理由、檢附客觀證據,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重點在於程序:自行延期不算數,必須經報請核准,延誤才能從違規轉為合法。

深度解讀

公路工程不是你想拖多久就拖多久。一旦拿到許可,公路主管機關會給你一個開工期限和竣工期限,這兩個時間點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這條真正聰明的地方在後半段:它給了你一個合法的逃生門。碰到不可抗力、土地徵收延宕、物料短缺這類正當理由,你不是只能硬著頭皮違約,而是可以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展延。重點是程序:你必須「主動敘明、報請核准」,不是自己決定延期就算數。看懂這條,你會知道工程一旦預見會延誤,第一動作不是埋頭趕工,是趕快把展延的書面理由送上去,把延誤從違規變成合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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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18 條規定:「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