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19 條
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得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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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19 條規定,公路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後,須經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才能開放使用,分段完工可分段勘驗。
Q · 公路蓋好就能直接開放通車嗎?
依公路法第 19 條,公路修建工程不論全部或一部完竣,都必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才能開始使用。內部竣工驗收與對外開放使用是兩件事:沒有勘驗認可這紙文件就開放通車,等於違規。但條文的「一部完竣」也給了彈性,分段完工的路段各自通過勘驗即可分段啟用。
白話解讀
路面鋪好了、護欄裝好了、路燈也亮了,看起來就是一條完整的公路。但在法律上,它還不能讓一輛車開上去。這條設下最後一道閘門:公路修建工程不管是全部完工還是一部分完工,都必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之後,才能開始使用。沒有這紙認可,工程做得再完美,開放通車就是違規。更值得注意的是「全部或一部」這四個字:你不必等整條路全線完工才能通車,分段完工的路段,只要各自通過勘驗認可,就可以分段啟用,這對長距離公路的營運回收節奏影響很大。看懂這條,你會知道竣工不等於營運,把勘驗時程排進工程末段的關鍵路徑,是你能不能準時通車收費的決勝點。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19 條為公路工程開放使用前的程序性規範,要求公路修建工程在全部或一部完竣時,須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實地勘驗並認可後,始得開始使用,構成竣工與正式通車之間的法定安全把關門檻,並允許分段完工分段勘驗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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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完工勘驗認可是什麼?▾
公路工程完竣後,主管機關派員實地勘驗並認可的程序,認可後才得開放使用。
Q2公路一定要全部蓋完才能通車嗎?▾
不必,第 19 條明文「全部或一部完竣」皆適用,分段完工各自通過勘驗即可分段開放。
Q3公路完工勘驗怎麼申請?▾
工程完竣後備齊報驗文件,行文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派員勘驗,請其載明預定勘驗日程。
Q4未經勘驗就通車會怎樣?▾
屬程序上重大瑕疵的違規通車,可能連帶影響整體營運許可,民眾或民代得據此質疑。
Q5竣工和開放使用差在哪?▾
竣工是工程完成,開放使用須再經勘驗認可,兩者是獨立的兩件事。
Q6勘驗不認可可以救濟嗎?▾
不認可屬行政處分,不服可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Q7分段通車對 BOT 業者有什麼好處?▾
先完工路段通過勘驗即可先開放收費,提早啟動分段現金流。
Q8主管機關遲不勘驗怎麼辦?▾
備齊文件正式報驗後機關無正當理由遲不勘驗致受損,可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限期作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竣工驗收 | 勘驗認可(本條) | 開始使用 |
|---|---|---|---|
| 性質 | 工程內部完成確認 | 對外開放使用的前置門檻 | 合法通車營運 |
| 決定者 | 業者/監造 |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 | 認可後始得為之 |
| 範圍 | 全部或分段 | 全部或一部完竣均可 | 對應已認可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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