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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路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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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0 條採兩段式:施工與原計畫不符,主管機關應先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或仍不符才得勒令停工。

Q · 公路施工跟原計畫不一樣,主管機關會馬上叫我停工嗎?

不會馬上。先限期改正,不改才停工

依公路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發現施工與原計畫不符,原則上應先「限期通知改正」,給業者補正機會;唯有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時,才「得勒令停工」。停工是後手不是第一手,這個順序就是業者避開停工的緩衝窗口。

深度解讀

施工到一半,業者為了省成本或趕進度,偷偷把核定計畫裡的規格改掉,這在公共工程裡不是罕見事。這條就是主管機關手上對付這種行為的兩段式武器。第一段是「限期通知改正」:發現施工跟原計畫不符,給你一個期限把它改回來。第二段才是重手:期限到了你不改,或者改了還是跟原計畫不符,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勒令停工」。注意這個順序,停工不是一發現就馬上下手,原則上要先給改正機會。對業者來說,限期改正令是一個警訊也是一個救命期:在期限內把問題修正,就能避開停工這把刀。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時最不該做的事,就是拖延或心存僥倖,因為下一步就是讓你整個工地停擺的勒令停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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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20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