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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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0 條採兩段式:施工與原計畫不符,主管機關應先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或仍不符才得勒令停工。
Q · 公路施工跟原計畫不一樣,主管機關會馬上叫我停工嗎?
不會馬上。先限期改正,不改才停工
依公路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發現施工與原計畫不符,原則上應先「限期通知改正」,給業者補正機會;唯有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時,才「得勒令停工」。停工是後手不是第一手,這個順序就是業者避開停工的緩衝窗口。
深度解讀
施工到一半,業者為了省成本或趕進度,偷偷把核定計畫裡的規格改掉,這在公共工程裡不是罕見事。這條就是主管機關手上對付這種行為的兩段式武器。第一段是「限期通知改正」:發現施工跟原計畫不符,給你一個期限把它改回來。第二段才是重手:期限到了你不改,或者改了還是跟原計畫不符,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勒令停工」。注意這個順序,停工不是一發現就馬上下手,原則上要先給改正機會。對業者來說,限期改正令是一個警訊也是一個救命期:在期限內把問題修正,就能避開停工這把刀。看懂這條,你會知道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時最不該做的事,就是拖延或心存僥倖,因為下一步就是讓你整個工地停擺的勒令停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公路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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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