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4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 2.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3.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 4.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 5.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4條是國道徵收通行費的總法源,規定四種法定收費事由,並授權交通部訂定費率、計程差別費率與欠費追繳辦法。
Q · 政府蓋的高速公路,憑什麼向我收通行費?
依公路法第24條第一項,公路主管機關自建的公路必須落入「貸款支應、以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四種情形之一,才能向通行汽車徵收通行費;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及作業費用則由交通部依第二、三項授權訂辦法。沒有對應的法定事由,收費就失去基礎。
白話解讀
你的 eTag 每個月自動扣款,政府憑什麼收這筆錢?答案就壓在這一條。它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自己興建的公路(也就是國道高速公路),在四種情形下可以向通行汽車徵收通行費:貸款支應、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你受益、或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這是全台灣高速公路收費的總法源。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到第四項:徵收的作業程序、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甚至委託民間代收,全部授權交通部訂辦法;費率要按興建營運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交通量、收費年限計算,而且可以依路段、時段、行駛里程訂「差別費率」,這正是現在計程(里程)收費的法律依據。最後一項還藏了一個好處:徵了通行費,就免再被徵收工程受益費,避免你為同一條路被收兩次錢。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4條為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公路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得收費的四種法定事由,並授權交通部就費率、計程差別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及委託代收等事項訂定辦法,同時排除已徵通行費路段再徵工程受益費,構成台灣國道電子收費(eTag 計程)制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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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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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2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在四種法定事由下得徵收通行費,並授權交通部訂費率與追繳辦法,是國道收費總法源。
Q2國道按里程收費合法嗎?▾
合法。第三項明文允許依路段、時段或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計程收費正是依此授權設計。
Q3eTag 欠費被加收作業費有依據嗎?▾
有。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就欠費追繳及收取追繳作業費用訂辦法,但金額須依該辦法計算。
Q4政府收了過路費還會再收工程受益費嗎?▾
不會。第五項規定已徵通行費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避免同一條路雙重收費。
Q5對國道欠費追繳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可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主張金額計算錯誤或重複收費。
Q6哪四種情形政府才能收通行費?▾
貸款支應、以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
Q7公路經營業(民營)的費率也適用這條嗎?▾
第四項規定通行費費率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Q8通行費的費率是依什麼計算?▾
依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按車輛種類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行費(公路法第24條) | 工程受益費(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
| 收費名目 | 使用國道時依里程徵收,使用者付費 | 向受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財產受益付費 |
| 徵收對象 | 通行該路段的汽車駕駛人 | 公路沿線受益土地所有權人 |
| 雙重收費排除 | 已徵通行費者,依第五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 | 若該路段已收通行費則不得再徵 |
| 計算依據 | 成本、受益程度、交通量、收費年限,得設差別費率 | 工程費用按受益範圍與土地價值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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