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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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 2.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3.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 4.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 5.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4條是國道徵收通行費的總法源,規定四種法定收費事由,並授權交通部訂定費率、計程差別費率與欠費追繳辦法。
Q · 政府蓋的高速公路,憑什麼向我收通行費?
可以,但須符合四種法定事由之一
依公路法第24條第一項,公路主管機關自建的公路必須落入「貸款支應、以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四種情形之一,才能向通行汽車徵收通行費;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及作業費用則由交通部依第二、三項授權訂辦法。沒有對應的法定事由,收費就失去基礎。
白話解讀
你的 eTag 每個月自動扣款,政府憑什麼收這筆錢?答案就壓在這一條。它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自己興建的公路(也就是國道高速公路),在四種情形下可以向通行汽車徵收通行費:貸款支應、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你受益、或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這是全台灣高速公路收費的總法源。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到第四項:徵收的作業程序、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甚至委託民間代收,全部授權交通部訂辦法;費率要按興建營運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交通量、收費年限計算,而且可以依路段、時段、行駛里程訂「差別費率」,這正是現在計程(里程)收費的法律依據。最後一項還藏了一個好處:徵了通行費,就免再被徵收工程受益費,避免你為同一條路被收兩次錢。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4條為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的總則性規範,明定公路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得收費的四種法定事由,並授權交通部就費率、計程差別費率、收費方式、欠費追繳及委託代收等事項訂定辦法,同時排除已徵通行費路段再徵工程受益費,構成台灣國道電子收費(eTag 計程)制度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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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走國道按里程收費、不同路段不同價,這樣合法嗎?
合法。公路法第24條第三項明文允許「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計程(里程)收費正是依這句授權設計的,不同路段、時段不同價是制度本身,不是亂收。內行人提示:你真正能爭的不是「為什麼差別收費」,而是「計程的里程或費率算得對不對」,拿交通部的徵收辦法核對帳目才是有效著力點。
Q2eTag 欠費被加收一筆作業費,這筆錢有依據嗎?
有。第24條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就「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訂定辦法,所以追繳時加計作業費是有法源的,不是亂加,但金額必須依該辦法計算。內行人提示:與其賭氣拒繳讓欠費滾大,不如調出徵收辦法核對作業費算得對不對,算錯就申請更正。
Q3政府蓋的國道收了過路費,會不會又跟我收工程受益費?
不會。第24條第五項規定,已依本條徵收通行費的,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避免你為同一條路被收兩次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國道沿線土地所有權人,收到工程受益費核定卻發現該路已收通行費,可直接援引第五項主張免徵並提出異議。
Q4公路法第2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主管機關自建公路在四種法定事由下得徵收通行費,並授權交通部訂費率與追繳辦法,是國道收費總法源。
Q5四種法定收費事由是哪四種?
貸款支應、以特種基金支應、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與既成收費公路並行屬同一系統。
Q6什麼叫『差別費率』?
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的不同費率,是計程(里程)收費的法律基礎。
Q7通行費和工程受益費有什麼不同?
通行費向使用者徵收、依里程計算;工程受益費向受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已收通行費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
Q8收到 eTag 欠費追繳通知怎麼處理?
先確認收費事由是否合法 → 調閱交通部徵收辦法 → 核對里程與費率 → 算錯就向高公局申請更正。
Q9國道通行費怎麼算?
每日有免費里程,超過後依里程分級費率計算,並可依路段、時段、車種設差別費率,實際金額以高公局公告為準。
Q10對欠費追繳處分不服要付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不收費,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即可,重點是準備門架明細與計算依據。
Q11怎麼證明收費金額算錯了?
調出門架通行明細、eTag計程紀錄與交通部徵收辦法的費率表,逐筆核對里程、車種、時段是否正確。
Q12通行費 vs 工程受益費,會被同時收嗎?
不會。第五項明文已徵通行費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可援引主張免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行費(公路法第24條) | 工程受益費(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
| 收費名目 | 使用國道時依里程徵收,使用者付費 | 向受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財產受益付費 |
| 徵收對象 | 通行該路段的汽車駕駛人 | 公路沿線受益土地所有權人 |
| 雙重收費排除 | 已徵通行費者,依第五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 | 若該路段已收通行費則不得再徵 |
| 計算依據 | 成本、受益程度、交通量、收費年限,得設差別費率 | 工程費用按受益範圍與土地價值分攤 |
通行費(公路法第24條)
- 收費名目
- 使用國道時依里程徵收,使用者付費
- 徵收對象
- 通行該路段的汽車駕駛人
- 雙重收費排除
- 已徵通行費者,依第五項免再徵工程受益費
- 計算依據
- 成本、受益程度、交通量、收費年限,得設差別費率
工程受益費(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收費名目
- 向受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財產受益付費
- 徵收對象
- 公路沿線受益土地所有權人
- 雙重收費排除
- 若該路段已收通行費則不得再徵
- 計算依據
- 工程費用按受益範圍與土地價值分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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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503502660 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5.01.27. 業字第1151960147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4.12.04. 業字第11419626941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4.10.22. 業字第1141962323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3.03.27. 業字第1131960585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12.22. 業字第1121962479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03.25. 業字第1121960556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1.03.23. 業字第1111960600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12.28. 業字第11019627651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6.16. 業字第11019612531號公告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備具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方得開業: 一、汽車運輸業種類名稱。 二、路線或區域圖說。 三、營業計劃書。 四、營業收支概算書。 五、組織章程。 六、資本總額及股東認股名簿。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其工程施工標準與原計畫不符時,應予糾正;如不改正,應即勒令停工。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接受贈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
(0920603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立法理由一、公路收費之目的,並非單純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尚包括貸款、公債及基金之償還,其與工程受益費不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將序文之公路工程受益費修正為通行費,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以資配合。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有關公路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中之「橋樑」、「隧道」等文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收費要件,於現況中已不復存在,故予刪除。另因現行國道建設已設基金支應,並藉收取通行費償還本息,故配合修正為以特種基金支應者,以符實際。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公路主管機關訂定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使收費作業有所依循。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通行費費率,並可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通行費計算方式之考量因素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一項,使公路經營業訂定通行費計算方式有所依據,以求周延。 六、為避免重複收費,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應免再徵收工程受益費,爰增訂第五項。
(1020618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立法理由一、本文「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現行法制用語。 二、徵收通行費應設定免收費里程,其費率及免費里程數之計算,除應考量與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以及使用者收費之原則,以臻公平合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減徵名詞
- 追繳名詞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法規
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備具左列各款書類圖說,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方得開業: 一、汽車運輸業種類名稱。 二、路線或區域圖說。 三、營業計劃書。 四、營業收支概算書。 五、組織章程。 六、資本總額及股東認股名簿。
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其工程施工標準與原計畫不符時,應予糾正;如不改正,應即勒令停工。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接受贈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
一、公路收費之目的,並非單純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尚包括貸款、公債及基金之償還,其與工程受益費不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將序文之公路工程受益費修正為通行費,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以資配合。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有關公路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條文中之「橋樑」、「隧道」等文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收費要件,於現況中已不復存在,故予刪除。另因現行國道建設已設基金支應,並藉收取通行費償還本息,故配合修正為以特種基金支應者,以符實際。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由公路主管機關訂定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使收費作業有所依循。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通行費費率,並可依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通行費計算方式之考量因素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一項,使公路經營業訂定通行費計算方式有所依據,以求周延。 六、為避免重複收費,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應免再徵收工程受益費,爰增訂第五項。
一、本文「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現行法制用語。 二、徵收通行費應設定免收費里程,其費率及免費里程數之計算,除應考量與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以及使用者收費之原則,以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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