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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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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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25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查公路修建養護規定請參照同法第24、26條。
Q · 公路法第25條現在還有規定嗎?
沒有。本條已刪除,無任何效力
公路法第25條現為「刪除」狀態,原規範內容已因修法移除或併入其他條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條號保留僅為維持法典連續性與修法沿革查考之用。需查公路相關現行規定者,請參照同法第24條(通行費徵收)、第26條(公路養護)等仍有效的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走入歷史。公路法第25條現為「刪除」狀態,原有的規範內容已因法律修正而被移除或併入其他條文,不再具有效力。它的存在意義,僅在於保留條號的連續性與修法軌跡,供查考立法沿革時對照,現實中已無任何權利義務適用於此條。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25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公路法不含此條任何規範內容。其存在僅具立法沿革查考意義,於現實法律適用上不生任何權利義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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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25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無任何規範內容,僅保留條號供沿革查考。
Q2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指該條號內容已被修法移除,不再適用,但整部法律其他條文仍有效。
Q3公路法第25條刪除後相關規定要看哪一條?
參照同法第24條(通行費)、第26條(養護)、第27條(管理費)等現行條文。
Q4條文刪除和整部法律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號失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公路法本身仍為現行有效法律。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之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之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之財力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國民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費用。 前二項收費標準及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停車場、服務站,得向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
(09206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以目前現況而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內附設之停車場並未向停放者收取費用,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停車場超過十二小時之車輛,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舉發處罰;而一般地方道路劃設路邊停車場或利用公共設施以多目標使用設置停車場向停放者收取停車費之規定,於停車場法中已有明文;另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之修正理由,服務站未來並無獨立設站可能,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之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之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之財力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國民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公路經營業,其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費用。 前二項收費標準及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停車場、服務站,得向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
一、本條刪除。 二、以目前現況而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內附設之停車場並未向停放者收取費用,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停車場超過十二小時之車輛,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舉發處罰;而一般地方道路劃設路邊停車場或利用公共設施以多目標使用設置停車場向停放者收取停車費之規定,於停車場法中已有明文;另依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款之修正理由,服務站未來並無獨立設站可能,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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