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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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 2.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6 條依公路等級分配養護機關:國道、省道歸中央,市道、區道歸直轄市,縣道、鄉道歸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是國賠認定被告的依據。
Q · 路上有坑洞害我車子壞掉,國賠要告哪個機關?
看路的等級:國道省道找中央,市區道找直轄市,縣鄉道找縣市政府
依公路法第 26 條,養護機關隨公路等級而定: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最容易搞錯的是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的路段,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商決定養護機關;委託中央管理的市道、縣道則由受委託的中央機關辦理。提國賠前須先確認該路段實際養護機關,告錯機關會在程序上被卡住。
白話解讀
開車輾過一個大坑洞,輪胎爆了、底盤撞凹,你想申請國家賠償,第一個卡關的問題不是「能不能賠」,而是「告誰」。這條法律就是那張被告名單表。它把全台灣的路切成幾塊:國道、省道歸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即公路局),市道、區道歸直轄市,縣道、鄉道歸縣(市)政府。誰負責養護,出事就找誰。省道穿過直轄市的那一段最容易搞混,因為養護責任是中央和地方「協商」來的,不一定歸誰。告錯機關,你的國賠請求會先被程序卡住,等你搞清楚再重來,可能已經逼近時效。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26 條為公路養護權責的劃分規範,依公路等級分配養護機關:國道、省道歸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市道、區道歸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縣道、鄉道歸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省道穿越都市路段採協商分工,委託管理路段由受委託機關辦理。此條是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國家賠償案件中認定被告機關的基礎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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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路上有坑洞害我車子壞了,國賠要找誰?
先看那條路的等級。國道、省道找中央(交通部公路局),市道、區道找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找縣(市)政府,這條(第26條)就是養護權責的分配表。省道經過直轄市的路段是中央和地方協商分工,最容易告錯,提國賠前先去函確認該路段的養護機關是誰,拿到書面再提,免得告錯重來逼近兩年時效。
Q2為什麼同一條路有時候歸中央有時候歸地方?
因為公路分級不同,養護機關就不同,而且第26條但書還允許委託:本來歸地方的市道、縣道,可以委託中央管理,這時就由受委託的中央機關養護。所以不能只看路名,要看實際的養護權責歸屬。公路局與各地方政府都有養護路段公告可查,這份清單在國賠時就是鎖定被告的依據。
Q3公路坑洞國賠告誰?
依公路法第26條看公路等級:國道、省道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市道、區道告直轄市,縣道、鄉道告縣(市)政府。
Q4公路法第26條是什麼?
依公路等級劃分養護機關的規範,是道路設施管理欠缺國家賠償認定被告機關的基礎依據。
Q5什麼是公路主管機關?
依公路法第3條,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6公路養護和公路修建差在哪?
養護是維持既有道路(第26條),修建是新建或改善工程(第11條),權責劃分原則類似但分屬不同條文。
Q7公路坑洞國賠怎麼提?
確認路段等級 → 對照第26條找養護機關 → 查協商/委託例外 → 書面確認被告 → 兩年時效內提國賠。
Q8怎麼確認某路段的養護機關?
查公路局與地方政府的養護路段公告,省道穿越都市路段另查中央與地方的協商文件。
Q9提國賠前要先準備什麼?
現場與損害的照片、行車紀錄、維修估價單,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閱覽養護權責文件確認被告。
Q10告錯機關還能補救嗎?
可重新對正確機關請求,但程序會被拖延,須留意兩年時效,建議起訴前先書面確認被告。
Q11省道養護告中央還是地方?
原則告中央,但省道穿越直轄市、市行政區域路段(非自成系統快速公路)由中央與地方協商,要看協商結果。
Q12委託中央管理的市道、縣道告誰?
改由受委託的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負責養護,所以被告是中央而非原本的地方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公路等級 | 養護機關 | 出事國賠告誰 | 備註 |
|---|---|---|---|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 中央 | 省道穿越直轄市/市路段除自成系統快速公路外採協商 |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委託中央管理者改由中央 |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 | 委託中央管理者改由受委託中央機關 |
養護機關
- 國道、省道
-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 縣道、鄉道
- 縣(市)公路主管機關
出事國賠告誰
- 國道、省道
- 中央
- 市道、區道
- 直轄市政府
- 縣道、鄉道
- 縣(市)政府
備註
- 國道、省道
- 省道穿越直轄市/市路段除自成系統快速公路外採協商
- 市道、區道
- 委託中央管理者改由中央
- 縣道、鄉道
- 委託中央管理者改由受委託中央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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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中央及各省公路主管機關按其管轄,依交通部所訂準則核定之,非經請准不得增加。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或移轉管理,增減資本,抵押財產,均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0730113 全文修正)
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有第五條第二項情形者,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議辦理。
(0920603 修正)
國道、省道之養護,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公路與直轄市、市之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為維護都市整體機能,宜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配合都市公共設施統一管理養護,以維持都市運輸機能。復依目前現況而言,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轄區路段,亦為市區道路,係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直轄市、市政府)辦理養護,故配合修正之。 二、另查縣道養護業務,於實務上縣政府亦有委託公路總局辦理之情況,爰配合修正之。
(1020618 修正)
國道、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之養護,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因目前國道並無由地方政府養護之情事,爰刪除國道養護由地方政府辦理之規定。另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修正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權責劃分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市道、區道養護之辦理機關,及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中央及各省公路主管機關按其管轄,依交通部所訂準則核定之,非經請准不得增加。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或移轉管理,增減資本,抵押財產,均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有第五條第二項情形者,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議辦理。
一、公路與直轄市、市之市區道路共同使用時,為維護都市整體機能,宜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配合都市公共設施統一管理養護,以維持都市運輸機能。復依目前現況而言,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轄區路段,亦為市區道路,係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直轄市、市政府)辦理養護,故配合修正之。 二、另查縣道養護業務,於實務上縣政府亦有委託公路總局辦理之情況,爰配合修正之。
一、第一項因目前國道並無由地方政府養護之情事,爰刪除國道養護由地方政府辦理之規定。另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管理權責劃分規定,修正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養護權責劃分規定。 二、第二項增列市道、區道養護之辦理機關,及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受委託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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