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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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7 條授權徵收公路養護費,對使用燃料車輛訂有「不得超過燃料價格 25%」的法定上限,性質屬規費而非稅。
Q · 燃料費政府想收多少就收多少嗎?
不行,有法定上限:燃料價格的 25%
依公路法第 27 條第 2 項,使用燃料車輛的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俗稱燃料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這是法律設下的硬天花板。非使用燃料車輛(如電動車)的費率,則依第 3 項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整筆費用在法律上屬於「規費」而非「稅」,須對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用途。
白話解讀
每次去加油站,你付的油錢裡藏著一筆你從沒細看的費用:汽車燃料使用費。它的法律靠山就是這條。但這條真正值得你知道的,是它幫你設了一道天花板:對使用燃料的車輛,這筆養路錢的費率不能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政府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電動車這種不燒油的,則另外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訂。多數人從沒想過自己每年繳的燃料費是有法定上限的,更沒想過這個上限是寫在公路法裡而不是稅法裡,因為它在法律上是「規費」不是「稅」,這個分類影響你能用哪一套邏輯去質疑它。
法律定性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為公路法第 27 條授權徵收之規費,供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之用。對使用燃料車輛,其費率受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之法定上限拘束;非使用燃料車輛之費率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其徵收及分配辦法亦由跨部會共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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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燃料費是稅嗎?為什麼跟牌照稅分開繳?
不是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在法律上是規費,法源是公路法第27條,專款用於公路養護修建;牌照稅才是稅,法源是使用牌照稅法,進的是地方稅收。兩者性質、用途、主管機關都不同。規費受第27條25%費率上限拘束,且必須對應養路用途,這跟稅取之於民、用之於一般政務的邏輯不一樣。
Q2電動車要繳燃料費嗎?
電動車不使用燃料,不適用第27條第二項那個綁燃料價格的25%上限。但第三項留了授權:非使用燃料車輛的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所以電動車收不收、怎麼收,取決於這項授權訂出的辦法。這代表電動車的優惠不是法律寫死的,是行政命令給的,政策一變就可能調整。
Q3燃料費是稅嗎?
不是,法律上是規費,法源是公路法第27條,須對應公路養護用途,與稅的一般財源性質不同。
Q4公路法第27條是什麼?
授權公路主管機關為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徵收養護費,並訂下燃料車輛 25% 費率上限的條文。
Q5什麼叫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向用路人徵收的規費,俗稱燃料費或養路費。
Q6燃料費的 25% 上限是綁在什麼上面?
綁在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上,價格是計算上限的分母基準,懂這個才看得懂帳單。
Q7燃料費上限怎麼算?
使用燃料車輛費率上限 = 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 × 25%,這是法定天花板。
Q8怎麼判斷政府收的燃料費有沒有超收?
找出當期燃料價格基準,乘以 25%,對照公告徵收費率有無撞線或逾越。
Q9覺得燃料費收太貴怎麼爭執?
援引第27條 25% 上限與規費定性,在收費標準調整公告期間檢視調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
Q10燃料費的徵收辦法去哪查?
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訂定的徵收及分配辦法,市區道路分配比例另會商內政部辦理。
Q11燃料費 vs 牌照稅差在哪?
燃料費是規費(公路法、專款養路),牌照稅是稅(使用牌照稅法、地方稅一般財源),性質與主管機關都不同。
Q12燃料費 vs 通行費差在哪?
燃料費依第27條對車輛普遍徵收養路;通行費依第24條對通行特定路段汽車徵收,兩者法源與適用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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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fuel_fee_regue | license_tax |
|---|---|---|
| 法律性質 | 規費(使用者付費) | 稅(使用牌照稅) |
| 法源 | 公路法第 27 條 | 使用牌照稅法 |
| 用途限制 | 專款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 | 進入一般政務財源(地方稅) |
| 費率上限 | 燃料車輛不得超過燃料價格 25% | 依稅法稅率表,無 25% 連動上限 |
| 主管機關 | 交通部(會商財政部) | 地方稅稽徵機關 |
fuel_fee_regue
- 法律性質
- 規費(使用者付費)
- 法源
- 公路法第 27 條
- 用途限制
- 專款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
- 費率上限
- 燃料車輛不得超過燃料價格 25%
- 主管機關
- 交通部(會商財政部)
license_tax
- 法律性質
- 稅(使用牌照稅)
- 法源
- 使用牌照稅法
- 用途限制
- 進入一般政務財源(地方稅)
- 費率上限
- 依稅法稅率表,無 25% 連動上限
- 主管機關
- 地方稅稽徵機關
相關函釋 10 則
- 交通部 113.06.27. 交運字第11350087276號公告
- 交通部 111.12.30. 交路字第11100389261號公告
- 交通部 111.11.23. 交路字第11150163131號公告
- 交通部 111.08.03. 交路字第11100223821號公告
- 交通部 111.06.20. 交路字第11150084941號公告
- 交通部 110.07.19. 交路字第11050084457號公告
- 交通部 102.08.22. 交路字第10250115651號公告
- 交通部 102.05.22. 交路字第10250070531號公告
- 交通部 102.02.27. 交路字第10250026401號公告
- 交通部 101.11.22. 交路字第10150174111號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由公路主管機關勒令停止建築或營業外,並處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營業之停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之停放。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0910118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末「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為免適用上產生疑義及符合大法官解釋要求行政命令須有明確授權之原則,爰予修正。
(1141202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為使名稱與用途一致,修正第一項、第四項「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第一項後段則移列為第二項。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提升電動車輛使用誘因,現行電動車輛係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因應未來勢必將電動車恢復為徵收對象,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由公路主管機關勒令停止建築或營業外,並處負責人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之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營業之停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之停放。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將第一項末「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為免適用上產生疑義及符合大法官解釋要求行政命令須有明確授權之原則,爰予修正。
一、基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為使名稱與用途一致,修正第一項、第四項「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第一項後段則移列為第二項。 二、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提升電動車輛使用誘因,現行電動車輛係免徵「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因應未來勢必將電動車恢復為徵收對象,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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