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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2.08.22. 交路字第1025011565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主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102年第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 減免額度計算原則,並自中華民國 102年7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 止,減徵百分之三十八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 施改採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 102 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每月前一個月 1日至25日之油價平均值若低於每公升28.615元 (現行貨運核定運價之油料成本),則該月不予減免。 (二)各月減徵比例 =〔折讓價格(元)÷ 5(元)〕× 50%(減徵 比例/季)× 1/3(季)。(其中折讓價格為交通部宣布之當 月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每公升柴油折讓價格)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係按該季各月減徵比例加總並採四捨 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102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依上 述原則計算,減徵 3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2.08.22. 交路字第1025011565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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