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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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28 條授權中央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將通行費、養護費等六項收入循環運用於公路建設與養護,並償付自償性債務本息。
Q · 國道過路費收去做什麼?
進公路建設基金,專款用於蓋路、養路、償還建設債務
依公路法第 28 條,車輛通行費、分配的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政府撥款、私人或團體捐贈、收費公路服務性收入,以及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會進入一個專屬基金循環運用,只能用於公路建設、養護與管理,並償付當初為蓋路所借自償性債務的本金與利息,不進入國庫統收統支被統一分配。
白話解讀
你開車上國道,ETC 嗶一聲扣掉的過路費,跑去哪裡了?多數人以為進了國庫,跟其他稅一起被花掉,其實不是。這條法律允許中央把過路費、燃料費的一部分、政府撥款、甚至民間捐贈,全部集中到一個專屬基金裡,這筆錢只能在公路建設上「循環運用」,還要拿去償還當初為了蓋路借的錢(自償性債務的本金和利息)。換句話說,很多公路是先借錢蓋、再用你的過路費慢慢還的。這個基金就是那條金流的血管。懂這條,你才看得懂為什麼有些路會收費、收多久、錢的流向受什麼拘束。
法律定性
公路建設基金是依公路法第 28 條設立的特種基金,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就六項法定收入(車輛通行費、養護安全管理費、政府撥款、捐贈、收費公路服務性收入及其他依法撥用費用)集中管理,採專款專用、循環運用原則,並負責償付自償性公路建設債務的還本付息,使財源被排除於一般預算統收統支之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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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道過路費到底拿去做什麼?
依公路法第28條,過路費、分配到的養護安全管理費、政府撥款、民間捐贈、收費公路服務收入等,會進一個專屬基金,只能循環用在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還要償還當初為蓋路借的自償性債務本息,它不進國庫大水庫被統一花掉。內行人提示:這個基金的收支和償債計畫都編在政府預算裡公開,想知道某條路收費的正當性,查這份比看新聞有用得多。
Q2什麼叫「自償性債務」?跟我有關嗎?
指這條路當初是借錢蓋的,預期能用本身的收入(過路費等)把借的錢連本帶利還掉,所以叫自償。第28條讓這個基金可以拿收入去還這些本息。跟你有關的是:你付的過路費有一部分是在幫這條路還當年的建設貸款,這也是為什麼有些路收費期特別長。內行人提示:一條路是不是自償、還剩多少債,決定了它的收費會不會結束,這資訊在交通建設基金的預算書查得到。
Q3公路建設基金是什麼?
依公路法第 28 條設立的特種基金,集中六項公路相關收入,專款專用、循環運用於公路並負責還債。
Q4公路建設基金的財源有哪些?
六款:車輛通行費、分配的養護安全管理費、政府撥款、私人或團體捐贈、收費公路服務性收入、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Q5什麼叫專款專用?
特定收入只能用於法定指定用途,不得移作其他政務,與一般稅收統收統支相對。
Q6怎麼查某條收費公路的還債進度?
查交通建設相關特種基金的政府預算書,收支表與自償性債務還款計畫均公開編列。
Q7怎麼判斷一條路收費何時會結束?
看該基金預算書中自償性債務餘額與還款計畫,債務還清通常對應收費結束。
Q8想捐贈公路設施給政府怎麼走?
公路法第 28 條第四款允許私人或團體捐贈為基金財源,依主管機關受贈程序辦理。
Q9哪裡看公路建設基金的官方財務資料?
至主計總處及交通部公開預算頁面查閱該特種基金年度收支與償債資料。
Q10過路費 vs 一般稅收差在哪?
過路費是使用者付費的規費,進專屬基金專款專用;稅收進國庫統收統支統一分配。
Q11公路建設基金 vs 國庫統收統支差在哪?
基金財源穩定、用途受限於公路且專責還債;國庫彈性高、受年度預算即時監督。
Q12自償性公路 vs 一般公路收費差在哪?
自償性公路借錢興建、靠自身收入還本息所以收費;一般公路收費多僅供養護管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armarked_fund | general_tax |
|---|---|---|
| 資金歸屬 | 進公路建設基金(特種基金) | 進國庫統收統支 |
| 用途限制 | 專款專用、循環運用於公路 | 依年度預算統一分配各政務 |
| 彈性與監督 | 財源穩定但即時彈性低 | 彈性高、受年度預算審議即時監督 |
| 與還債關係 | 負責償付自償性債務本息 | 不專責特定建設還款 |
earmarked_fund
- 資金歸屬
- 進公路建設基金(特種基金)
- 用途限制
- 專款專用、循環運用於公路
- 彈性與監督
- 財源穩定但即時彈性低
- 與還債關係
- 負責償付自償性債務本息
general_tax
- 資金歸屬
- 進國庫統收統支
- 用途限制
- 依年度預算統一分配各政務
- 彈性與監督
- 彈性高、受年度預算審議即時監督
- 與還債關係
- 不專責特定建設還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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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480616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撤銷其執照或停止其營業: 一、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收取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贈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循環運用: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0910118 修正)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之需要,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設立之基金,其性質屬自償性,故於第一項予以敘明,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亦得為基金來源,並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 三、高速公路各服務區(站)廂關設施發包民營之收入宜列為基金收入之來源,爰增列第五款。 四、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第二項不宜再予以規定,且本項適用範圍除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亦在適用範圍內,地方機關就其需要得成立基金,以資運用,其收支保管辦法自不宜由交通部統籌擬訂之,爰予刪除。
(0920603 修正)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修正,將工程受益費修正為通行費,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第二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1020618 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文序文「左列」改「下列」。 二、目前徵收車輛通行費、服務性收入僅有國道,而分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未列入基金收入,其餘政府預算撥付、私人或團體捐贈或撥用之費用均無足夠自償性,同時為免地方政府間之不一致情形,爰將直轄市部分予以刪除。
(1141202 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撤銷其執照或停止其營業: 一、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站,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得收取公路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贈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 前項公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程序辦理。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循環運用: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依本條設立之基金,其性質屬自償性,故於第一項予以敘明,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亦得為基金來源,並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 三、高速公路各服務區(站)廂關設施發包民營之收入宜列為基金收入之來源,爰增列第五款。 四、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特種基金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第二項不宜再予以規定,且本項適用範圍除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亦在適用範圍內,地方機關就其需要得成立基金,以資運用,其收支保管辦法自不宜由交通部統籌擬訂之,爰予刪除。
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修正,將工程受益費修正為通行費,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第二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文序文「左列」改「下列」。 二、目前徵收車輛通行費、服務性收入僅有國道,而分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未列入基金收入,其餘政府預算撥付、私人或團體捐贈或撥用之費用均無足夠自償性,同時為免地方政府間之不一致情形,爰將直轄市部分予以刪除。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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