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1.11.22. 交路字第10150174111號
主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 101年10月 1 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減徵百分之四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條之 1第 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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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 101年10月 1 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減徵百分之四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條之 1第 3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