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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12.30. 交路字第1110038926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主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 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用汽車,除租賃期 一年以上之營業車輛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 用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1.12.30. 交路字第11100389261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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