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0.07.19. 交路字第11050084457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及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 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主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 業用汽車,及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 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 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用汽車,除租賃期一年以 上之營業車輛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 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及 普通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 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0.07.19. 交路字第11050084457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