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3.06.27. 交運字第11350087276號公告
要旨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範圍」
主旨
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範圍」。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以前設籍花蓮縣,經公路監 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車輛(含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遊覽車客 運業、小貨車租賃業、小客車租賃業非屬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營業用汽 車)。 二、免徵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