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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路法第 26 條「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33 條「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一、公路路權之維護。…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及公路養護手冊「公路養護工作,應注意環境維護」之規範。

二、墾丁大街為省道台 26 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管理人,如未盡土地維護義務,得依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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