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2 條
- 1.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汽車修護技術士未依規定辦理檢驗、考驗者,公路主管機關依其情節,得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工作三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
- 2.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
- 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
- 4.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駕駛人、汽車修護技工、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考驗或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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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7 條之 2 規範汽車檢驗員、駕駛考驗員與修護技工:未依規定辦理可停止工作或廢照,租借證照應廢照,詐術考照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禁考並撤照。
Q · 找人代考駕照被抓到,是不是重考就好?
依公路法第 77 條之 2 第 4 項,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檢驗員、考驗員之考驗或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並撤銷其已取得之該類證照。代考、作弊都屬於此類詐術手段,後果遠重於單純未過重考。
白話解讀
你信任驗車廠蓋的合格章,信任駕訓班教練的專業,信任考驗員給你的及格。這套信任能成立,靠的是這條法律在背後盯著這群「持證照的把關人」。汽車檢驗員、駕駛考驗員、修護技工,他們手上的證照是公權力的延伸:他們說車安全,車就能上路;他們說你會開,你就拿到駕照。所以這條對他們的要求特別嚴。沒照規定辦理檢驗、考驗,停止工作三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止證照。把證照租借給別人使用,更是直接廢止,沒有商量餘地,因為借牌等於讓沒資格的人冒充把關者,整套信任就垮了。證照被廢止的,三年內不能再考。而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去考駕照、考證照的人,從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能再考,已經到手的證照還會被撤銷。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7 條之 2 為公路法罰則章中針對汽車檢驗員、駕駛考驗員、修護技工等持證從業者的失格處分規範,依違規型態分級:未依規定辦理檢驗考驗者得停止工作或廢照;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廢照;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重考;以詐術參加考驗檢定者五年內禁考並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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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77條之2在規範誰?▾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及修護技術士等手握把關權力的持證從業者。
Q2找人代考駕照會怎樣?▾
屬以詐術參加考驗,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考,且已取得的駕照會被撤銷。
Q3證照租借給別人掛名有什麼後果?▾
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證照,無裁量空間,且廢止後三年內不得重考。
Q4檢驗員沒照規定驗車會怎樣?▾
依情節可停止辦理檢驗、考驗工作三個月至一年,或廢止證照。
Q5證照被廢止後多久能再考?▾
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
Q6詐術考照的五年禁考從哪天起算?▾
自被查獲日起算,不是行為日,污點會跟著很久。
Q7懷疑驗車廠敷衍驗車能檢舉嗎?▾
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檢舉,提供時間、地點、人員與影像等具體事證。
Q8被指違規的檢驗員怎麼答辯?▾
先釐清屬「未依規定辦理」或「證照租借」,攻防重點在事實是否成立與要件是否符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處分 | 重考限制 |
|---|---|---|
| 未依規定辦理檢驗、考驗 | 停止工作 3 個月至 1 年,或廢止證照 | 廢照者三年內不得重考 |
| 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 應廢止證照(無裁量空間) | 三年內不得重考 |
| 證照經廢止 | — | 三年內不得申請該類考驗或檢定 |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參加考驗、檢定 | 撤銷已取得之證照 | 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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