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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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2.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 3.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7條之3規定,無一定資格條件的客運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處九千至九萬元罰鍰,再犯並吊扣牌照一至三個月。
Q · 沒有機場營運資格的客運車進機場載客會怎樣?
處九千到九萬罰鍰,再犯並吊扣牌照一到三個月。
依公路法第77條之3,各類客運汽車若未具備第56條之1第1項的一定資格條件即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第一次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若違反第56條之1第2項所定營運管理辦法,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吊扣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者,不准再進入機場營運。
白話解讀
下次你在桃園機場拉著行李走出航廈,眼前那排排班的客運巴士和接送車,每一台能停在那裡載你,都得先通過一道你看不見的資格審查。機場是國門,進場營運的客運車不是誰想開進來就能開,必須具備法定的一定資格條件。這條管的就是擅自闖進來營運的車。不具資格就進機場營運,罰九千到九萬;再犯不只罰錢,還按情節吊扣那台車的牌照一個月到三個月。違反機場營運管理辦法的,機場主管機關可以吊扣相關證件十天到三十天、吊銷或停止領用。而被吊銷證件不滿兩年的車,連門都別想進,直接不准進機場營運。這條看似冷門,卻是維持機場這個高流量、高安全要求場域秩序的關鍵閥門。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7條之3為汽車運輸業章的處罰性規範,針對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公路法第56條之1所定一定資格條件即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的行為設定罰則,並依違規情節區分罰鍰、吊扣牌照、吊扣或吊銷機場營運證件三個層級,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者並不得再進入機場營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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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客運牌照,為什麼不能直接去機場排班載客?
因為機場營運另有資格門檻。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各類客運汽車要具備第56條之1所定的一定資格條件,才能進民用航空機場營運,沒具備就罰九千到九萬,再犯還吊扣牌照。一般客運核准和機場場域營運資格是兩道不同的關,想跨入機場接送這門生意,務必先確認第二道關過不過得了。
Q2機場營運證件被吊銷了,多久能再進機場?
公路法第77條之3第3項規定,被吊銷各類證件未滿兩年的車,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吊銷的代價是兩年禁入。因此當你收到的是較輕的吊扣或停止領用處分時,務必把握時機改善,別讓它惡化成吊銷,兩年進不了機場對機場客運業者幾乎是致命打擊。
Q3公路法77條之3是什麼?
規範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資格條件即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的罰則,分罰鍰、吊扣牌照、吊扣吊銷證件三層。
Q4機場營運的一定資格條件是什麼?
依公路法第56條之1與各類客運汽車進入國際機場營運管理辦法所定,車輛與業者進場營運前須具備的法定門檻。
Q5什麼叫吊扣牌照?
於一定期間內暫時扣留車輛牌照,使該車不得合法行駛或營運的行政處分,本條為一至三個月。
Q6機場客運罰則和一般客運罰則差在哪?
一般客運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理;機場營運另加機場主管機關對證件的吊扣、吊銷與停止領用,是雙重管理。
Q7客運車要怎麼取得機場營運資格?
先比對第56條之1與機場營運管理辦法資格條件,再向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申辦相關證件,核准後才得進場。
Q8機場客運被罰會罰多少?
初犯罰鍰九千至九萬元;再犯罰鍰外加吊扣牌照一至三個月;違反辦法另由機場主管機關處理證件。
Q9收到吊扣或停止領用處分該怎麼處理?
立即依規定改善缺失並補正證件,避免處分升級為吊銷導致二年禁入;對處分不服可提訴願。
Q10怎麼檢舉無資格車輛在機場營運?
可向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檢舉,並依公路法第78條之1途徑檢具事證舉發。
Q11公路法77條之3 vs 第77條差在哪?
第77條罰一般汽車運輸業違反管理規則;77條之3專罰無資格進入機場營運,並涉機場主管機關的證件處分。
Q12吊扣牌照和吊銷證件差在哪?
吊扣牌照是暫時扣留車牌一到三個月;吊銷證件是收回機場營運證件,且吊銷未滿二年者二年內不得再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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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處罰機關 | 處分內容 |
|---|---|---|
| 初次未具資格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罰鍰 9,000–90,000 元 |
| 再次違規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牌照 1–3 個月 |
| 違反營運管理辦法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 吊扣證件 10–30 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
| 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 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二年禁入) |
處罰機關
- 初次未具資格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再次違規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違反營運管理辦法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 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處分內容
- 初次未具資格進場營運
- 罰鍰 9,000–90,000 元
- 再次違規進場營運
- 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牌照 1–3 個月
- 違反營運管理辦法
- 吊扣證件 10–30 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 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
- 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二年禁入)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8 增訂)
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各類客運汽車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而進入機場營運者或違反該辦法其他之規定之處罰。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吊扣名詞
-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路法 第 56-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各類客運汽車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而進入機場營運者或違反該辦法其他之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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