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
公路法
第 7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
,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
吊扣
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違反依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
主管機關
得按情節吊扣所
核
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