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3 條
- 1.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2.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 3.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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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7條之3規定,無一定資格條件的客運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處九千至九萬元罰鍰,再犯並吊扣牌照一至三個月。
Q · 沒有機場營運資格的客運車進機場載客會怎樣?
依公路法第77條之3,各類客運汽車若未具備第56條之1第1項的一定資格條件即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第一次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若違反第56條之1第2項所定營運管理辦法,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吊扣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者,不准再進入機場營運。
白話解讀
下次你在桃園機場拉著行李走出航廈,眼前那排排班的客運巴士和接送車,每一台能停在那裡載你,都得先通過一道你看不見的資格審查。機場是國門,進場營運的客運車不是誰想開進來就能開,必須具備法定的一定資格條件。這條管的就是擅自闖進來營運的車。不具資格就進機場營運,罰九千到九萬;再犯不只罰錢,還按情節吊扣那台車的牌照一個月到三個月。違反機場營運管理辦法的,機場主管機關可以吊扣相關證件十天到三十天、吊銷或停止領用。而被吊銷證件不滿兩年的車,連門都別想進,直接不准進機場營運。這條看似冷門,卻是維持機場這個高流量、高安全要求場域秩序的關鍵閥門。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7條之3為汽車運輸業章的處罰性規範,針對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公路法第56條之1所定一定資格條件即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的行為設定罰則,並依違規情節區分罰鍰、吊扣牌照、吊扣或吊銷機場營運證件三個層級,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者並不得再進入機場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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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有機場營運資格的客運車進機場營運會被罰多少?▾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犯加吊扣牌照一到三個月。
Q2有客運牌照就能去機場排班載客嗎?▾
不一定,還要具備第56條之1的機場營運一定資格條件,兩道關不同。
Q3機場營運證件被吊銷多久才能再進機場?▾
吊銷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二年禁入是硬性規定。
Q4誰來處罰機場客運違規?▾
罰鍰與吊扣牌照由公路主管機關,營運證件吊扣吊銷由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Q5違反機場營運管理辦法會怎樣?▾
得按情節吊扣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Q6第一次違規和再次違規處罰差在哪?▾
初犯只罰鍰;再犯除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到三個月。
Q7一定資格條件是依哪一條訂的?▾
依公路法第56條之1,相關細則訂於各類客運汽車進入國際機場營運管理辦法。
Q8對裁罰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收受處分後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處罰機關 | 處分內容 |
|---|---|---|
| 初次未具資格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罰鍰 9,000–90,000 元 |
| 再次違規進場營運 | 公路主管機關 | 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牌照 1–3 個月 |
| 違反營運管理辦法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 吊扣證件 10–30 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
| 證件遭吊銷未滿二年 | 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 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二年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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