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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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6條之1規定,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須具備資格條件並取得機場主管機關核發證件,違者可遭吊扣牌照、吊銷證件及禁入機場。
Q · 有計程車牌照就能去機場排班載客嗎?
不行,要另取得機場主管機關核發的證件
依公路法第56條之1,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除既有計程車或客運牌照外,必須另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違反者依授權辦法可被吊扣車輛牌照、吊扣或吊銷相關證件,並定期禁止進入機場營運。
深度解讀
很多計程車司機以為機場就是一塊大肥肉,誰想去排班就能去。錯。機場排班是全台灣管制最嚴的計程車市場之一,是一個有名額上限、有保留比例、要考核、要繳停留服務費的特許俱樂部。這條法律就是那道門禁:你的車要進民用航空機場營運,必須先具備一定資格、向機場主管機關拿到專屬證件,沒證件就營運,下場不是罰錢了事,而是吊扣你的車輛牌照、吊扣吊銷證件,甚至定期禁止你再踏進機場一步。第二項把所有遊戲規則(限額多少、保留給誰、罰多重)通通授權交通部用辦法訂定。看懂這條,你才知道機場那排計程車為什麼動不了,也才知道自己被擋在門外時,是真的不夠格,還是制度本身就在保護既得利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吊扣名詞
- 公路法 第 77-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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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