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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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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2. 2.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6條之1規定,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須具備資格條件並取得機場主管機關核發證件,違者可遭吊扣牌照、吊銷證件及禁入機場。

Q · 有計程車牌照就能去機場排班載客嗎?

不行,要另取得機場主管機關核發的證件

依公路法第56條之1,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除既有計程車或客運牌照外,必須另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違反者依授權辦法可被吊扣車輛牌照、吊扣或吊銷相關證件,並定期禁止進入機場營運。

白話解讀

很多計程車司機以為機場就是一塊大肥肉,誰想去排班就能去。錯。機場排班是全台灣管制最嚴的計程車市場之一,是一個有名額上限、有保留比例、要考核、要繳停留服務費的特許俱樂部。這條法律就是那道門禁:你的車要進民用航空機場營運,必須先具備一定資格、向機場主管機關拿到專屬證件,沒證件就營運,下場不是罰錢了事,而是吊扣你的車輛牌照、吊扣吊銷證件,甚至定期禁止你再踏進機場一步。第二項把所有遊戲規則(限額多少、保留給誰、罰多重)通通授權交通部用辦法訂定。看懂這條,你才知道機場那排計程車為什麼動不了,也才知道自己被擋在門外時,是真的不夠格,還是制度本身就在保護既得利益。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6條之1為機場地面客運之特許管制規範: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須先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取得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並受限額、保留比例與停留服務費等管制;其管制細節由交通部以授權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計程車牌照,為什麼還不能去機場排班載客?

因為機場營運是疊在一般牌照之上的第二層特許。依公路法第56條之1,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必須另外向機場主管機關取得相關證件,還受限額和保留比例管制。機場排班名額固定,許多地區早已額滿,宜先調出交通部訂的辦法看清保留比例給了哪些對象。

Q2沒有機場證件偷偷在機場攬客,被抓到頂多罰錢吧?

不只罰錢。本條授權的處罰包括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相關證件,甚至定期禁止再進入機場營運,並搭配公路法第77條之3的罰鍰。對靠車吃飯的司機,吊扣牌照等於一段時間不能營業,殺傷力遠大於罰款。機場是稽查最密集的場域,不要心存僥倖。

Q3我開自己的車去機場接朋友,也會被當成非法營運嗎?

原則上不會。本條第二項授權的辦法明文有接送親屬的處理規定,私人接送不是營運行為。但機場稽查可能盤查,能否說清楚是關鍵。接送親友時保留能證明關係的資料,被攔查時當場講得出辦法有接送親屬條款的人,被認定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Q4公路法56條之1是什麼?

規範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的特許資格與證件要求,是機場地面客運的管制總開關。

Q5機場排班證和一般計程車牌差在哪?

一般牌照管路上載客,機場排班證是疊加的第二層特許,受限額與保留比例管制,缺一不可。

Q6什麼是機場排班的保留比例?

授權辦法就特定對象保留部分機場營運名額之分配機制,由交通部明文訂定。

Q7停留服務費是合法的嗎?

是。本條第二項授權辦法可規定加收停留服務費,並非司機任意加收。

Q8機場營運資格怎麼申請?

依交通部辦法備齊資格證明,向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證件後始得營運。

Q9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要求書面處分載明法律依據,30日內提訴願;漏載救濟教示者期限放寬為1年。

Q10被吊扣牌照如何救濟?

吊扣吊銷皆為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並確認稽查依據是否為交通部正式辦法。

Q11怎麼確認對方處分有沒有法源?

查核引用的是否為交通部依本條第二項訂定的辦法,而非機場內規,缺法源是訴願破口。

Q12機場排班 vs 一般路邊載客差在哪?

機場營運須額外特許證件並受名額管制,路邊載客只需一般牌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taxi_licenseairport_operation_permit
適用範圍一般道路載客民用航空機場內營運(疊加管制)
名額依縣市人口與道路面積核發限額管制+保留比例
違反後果一般交通裁罰吊扣牌照、吊銷證件、定期禁入機場

general_taxi_license

適用範圍
一般道路載客
名額
依縣市人口與道路面積核發
違反後果
一般交通裁罰

airport_operation_permit

適用範圍
民用航空機場內營運(疊加管制)
名額
限額管制+保留比例
違反後果
吊扣牌照、吊銷證件、定期禁入機場

立法沿革 2

(0910118 增訂)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機場營業區外接載預約旅客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現行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限制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提升至本條第一項,俾符法制。   三、第二項明列民用航空機場運汽車管理法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0920603 修正)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機場營業區外接載預約旅客之規定,與「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之規定牴觸,爰予刪除。第一項酌作標點修正。

(0910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現行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限制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提升至本條第一項,俾符法制。   三、第二項明列民用航空機場運汽車管理法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0920603 修正)

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機場營業區外接載預約旅客之規定,與「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之規定牴觸,爰予刪除。第一項酌作標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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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56-1 條規定:「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5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