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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8.4.14.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拼裝車取締標準及處罰權責區分規定。

主旨

(一)取締標準

1.無牌證拼裝車行駛公路,一經警方舉發取締,除依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裁處罰鍰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2.有使用牌證拼裝車變更原登檢規格者,依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七條規定裁處。

3.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4.至於其他有關超速、超載等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者,依各有關條文規定裁處。

(二)依處罰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警察機關負責「取締、舉發、移送」,公路監理機關依照警察機關舉發違規事實,依法裁處「罰鍰、沒入、銷毀」(交通部78.4.14.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8.4.14.交路字第00九七七一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8 年 04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拼裝車取締標準及處罰權責區分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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