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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5.4.交路字第0一五六六四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為遏阻自用小貨車充作流動販賣車,違規佔用道路營業, 妨礙交通秩序及市容觀瞻,建請嚴格限制流動販賣者申領 自用小貨車牌照乙案

主旨

一、鑑於有為有效防止依規定申領之自用小貨車,非用之於所需之工作上,而轉作攤販車,違規占用道路販賣商品,妨礙交通秩序及市觀瞻,除應依規定嚴予審核自用小貨車牌照之申領外,另為便於執法人員辨識並作為取締告發非法使用自用小貨車之依據,嗣後在核發或換發自用小貨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之後,加註車主職業「限××使用」及「該車不得從事違規營業及流動販賣行為」,以利執行。

二、至未依上開規定使用自用小貨車之處罰,倘其未依申領目的載運貨品,而以之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自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如係自行載運商品占用道路者,除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倘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又矇領牌照之情事者,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並扣繳其牌照。(交通部80.5.4.交路字第0一五六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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