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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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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2. 2.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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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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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二、船長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三、船舶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精簡條文,將規範性質相同之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併入本條。   三、為符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考量法益保護位階不同,將原屬刑罰之原條文第七十七條規定,改為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6 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將本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屬船舶所有人應辦事項之罰則,移列至第二項。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長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二、船長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三、船舶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精簡條文,將規範性質相同之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併入本條。   三、為符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考量法益保護位階不同,將原屬刑罰之原條文第七十七條規定,改為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6 修正)

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將本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屬船舶所有人應辦事項之罰則,移列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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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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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93 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