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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船舶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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