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舶應於初次航行未開始時,航行期間屆滿時,及航行期間內遇必要時,施行檢查。 初次航行未開始時及航行期間屆滿時之檢查,由船舶所有人聲請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施行之。 航行期間內之檢查,由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依職權施行之。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但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名冊。 五、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六、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文書。 七、設備目錄。 八、航海記事簿。 九、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得隨時查驗前項船舶文書。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遊艇及小船就其航行所需之證書,僅需領有遊艇證書及小船執照,爰於序文增列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舶應於初次航行未開始時,航行期間屆滿時,及航行期間內遇必要時,施行檢查。 初次航行未開始時及航行期間屆滿時之檢查,由船舶所有人聲請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施行之。 航行期間內之檢查,由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依職權施行之。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但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船員名冊。 五、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六、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文書。 七、設備目錄。 八、航海記事簿。 九、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得隨時查驗前項船舶文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遊艇及小船就其航行所需之證書,僅需領有遊艇證書及小船執照,爰於序文增列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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