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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船舶法 第 10 條

  1. 1.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 三、船舶號數。 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及第八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勘劃載重線或吃水尺度者,不在此限。 五、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
  2. 2.前項標誌不得毀壞或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3. 3.船舶標誌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時限辦理變更: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誌事項變更時,於辦理登記或註冊之同時辦理。 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標誌事項變更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變更。
  4. 4.船舶船名、船籍港名、註冊地名、船舶號數、吃水尺度、載重線標誌、其他標誌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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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法第1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船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船舶應該具備船名、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船舶號數、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等標誌。船舶法第10條第2項要求船舶標誌不得毀壞或塗抹,除了戰時避免捕獲的情況。第3條則規定了船舶標誌事項變更時的時限。 根據參考資料,船舶標誌的重要性在於辨識船舶所有者、籍貫和各項技術資訊,同時也有利於確保安全航行和依法執行相關規定。例如,船名和船籍港名的清楚標誌能幫助海事管理機關進行監管和執法,確保船舶的合法運行和負責任的航行行為。 與船舶標誌相關的一個範例是當船舶所有者更換船名或船籍港名時,根據船舶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應在登記或註冊時同時辦理變更。這充分顯示了船舶標誌對於確定船舶身份和所有者責任的重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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