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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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到達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船舶載重線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地位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繳銷證書者。 五、不合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規定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時,不得航行。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移列。 二、本條前段所定之「船舶載重線勘劃之查驗」,其中「勘劃」係屬贅字,爰予刪除,並修正為「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另依實際證書名稱,修正「船舶載重線勘劃證書」為「船舶載重線證書」。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廢止、撤銷船舶載重線證書,及收取證書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外國船舶到達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船舶載重線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地位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繳銷證書者。 五、不合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規定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
船舶設備應依法令之規定配備之;如配備不完善而有影響船舶適航性或人命安全之虞時,不得航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移列。 二、本條前段所定之「船舶載重線勘劃之查驗」,其中「勘劃」係屬贅字,爰予刪除,並修正為「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另依實際證書名稱,修正「船舶載重線勘劃證書」為「船舶載重線證書」。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廢止、撤銷船舶載重線證書,及收取證書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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