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用航空法108

快速跳轉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客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增列「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俾能涵蓋事實狀況。   三、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四、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六十萬元。

(0920502 修正)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維護地面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於本條增訂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於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規定之刑罰規定。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增列「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俾能涵蓋事實狀況。   三、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四、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六十萬元。

(0920502 修正)

為維護地面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於本條增訂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於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規定之刑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8 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