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抱歉,我不知道。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客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增列「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俾能涵蓋事實狀況。 三、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四、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六十萬元。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乘客或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維護地面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於本條增訂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於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規定之刑罰規定。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增列「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俾能涵蓋事實狀況。 三、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 四、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六十萬元。
為維護地面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於本條增訂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於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規定之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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