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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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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861216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五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   三、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四十萬元。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八十五條修正移列。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   三、為免造成刑罰上之不平衡現象,爰提高罰金額度至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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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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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09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0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