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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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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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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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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70403 增訂)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遙控無人機因體積較小,飛入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高度逾四百呎、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四周一定範圍時,航管雷達無法對其有效探測並指揮其他航空器執行避讓動作,對飛航安全影響重大,爰參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處罰規定,增訂裁罰依據。

(10704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遙控無人機因體積較小,飛入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高度逾四百呎、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四周一定範圍時,航管雷達無法對其有效探測並指揮其他航空器執行避讓動作,對飛航安全影響重大,爰參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處罰規定,增訂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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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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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18-1 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