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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574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修正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等規定,涉及相關法制意見之說明

主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修正第 4 條、第 6 條、第 8條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10 月 15 日標準三字第 1070023567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查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 9 章之 2 遙控無人機章及其相關罰則尚未施行,爰苗栗縣政府依其自治權限訂定本辦法,本部無意見。惟該府所訂本辦法如係因囿於其為自治規則,就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未定有相關罰則、管制措施或效力等法律效果之規定,且亦非得依其他法規、自治法規而生相對法律效果,則其立法原意是否係認本辦法屬訓示規定,即或有所違反,亦不發生違法問題,宜先釐明。

(二)本辦法第 6 條:

1.依本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苗栗縣轄區『地表高度4 百呎以下』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集會、活動場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復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規定,經苗栗縣政府核准,得於逾地表高度 4 百呎以上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則適用本辦法之飛航活動,是否係以「地表高度 4 百呎以下」為範圍,本辦法相關規定似有不一致情形,建請釐清。

2.本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從事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之活動,經本府同意者,得不受限制。」,是否亦屬本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之限制。」之範疇?如為肯定,則第 3 項有無增訂之需?請斟酌。

3.參照民航法第 99 條之 16 (尚未施行)第 2 項規定意旨,為便利政府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有立即性或保密性之任務而從事民航法第 99 條之 14 第 1項第 2 款至第 8 款(相對於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款至第 7 款)之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即無須於每次飛航活動前申請許可。惟查,本辦法並無類此之例外規定,是否影響行政機關執行前揭法定職務之立即性或保密性?請考量。

(三)草案第 8 條:查民航法有關遙控無人機之規定尚未施行部分,係該法第 9 章之 2 遙控無人機、罰則第 118 條之 1 至 118條之 3,並無「遙控無人機專章」之用語,則本辦法第 8 條第 3項規定「本辦法自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否周妥?請貴局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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