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廠址設置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時,應分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7條,如果同一廠址設置了兩個以上未登記的工廠,則應分別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以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參考資料:特定工廠登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SRO&k1=%E7%89%B9%E5%AE%9A%E5%B7%A5%E5%BB%A0%E7%AC%AC%E8%A8%98%E8%BE%A6%E6%B3%9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